安徽蕪湖:咋回事?買個房成被告人還欠下鉅款!

2014年,李女士(化名)和她的丈夫,在蕪湖的一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打算作為二人結婚的婚房。然而,在付完首付後,他們卻沒錢繼續支付剩餘的房貸了。於是,李女士的丈夫就跟開發商說,這房子我不要了。

沒曾想,五年多的時間過去了,不僅購房合同沒有解除,李女士和她丈夫,還成為了被告人:根據法院的判決,他們欠下開發商一筆十多萬元的鉅款,這是怎麼回事呢?

事情還要從2014年的4月份說起,當時,李女士(化名)和她的男朋友正打算結婚。於是,男方就出錢買了一套婚房。

在2014年的4月30日,李女士和男朋友,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向開發商借款七萬九千元,用於購買該商品房。李女士小兩口應該在2014年的10月29日前,歸還這筆借款,每逾期一天,就要承擔未還款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同時,開發商也可以拒絕辦理交房手續,也就是說,不還錢就拿不到房子。

李女士說,當初自己的丈夫做生意投資失敗,沒有還款能力。後來他們只償還了兩萬元,還欠下開發商五萬九千元。

李女士說,自那以後,他們就沒再過問這套房子的事情。沒曾想,去年,開發商將他們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

2019年4月份和9月份,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下達了兩份判決書,一份判決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由李女士的丈夫,支付給開發商違約金。

而另一份判決,要求李女士和他的丈夫,向開發商歸還59000元的借款,並支付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為止的利息。

也就是說,算賬算下來,李女士和他的丈夫,不僅拿不回當初買房的首付款7萬元,還要向開發商支付一筆不菲的利息費用和違約金。

看到法院的判決結果,李女士覺得很委屈——這房子自己沒看過更沒住過,為什麼自己要為它掏上一大筆的利息費和違約金呢?對此,記者也諮詢了律師。

律師解讀

安徽萬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唐玉芹告訴記者,李女士夫妻倆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其實是兩種法律關係。

安徽萬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玉芹:第一個是民間借貸的關係;第二個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在民間借貸關係當中,他們向開發商借錢,來支付首付款,當然就要按照規定的時間來歸還。另外一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中,作為買受人,要按時支付合同價款。(雖然)你借錢,是用於買房,(但是)你能不能買到房子,和要不要歸還這筆欠款,是兩回事。

律師表示,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中,雖然李女士的丈夫,曾經口頭表示,“這房子他不要了”。但這顯然不能作為雙方解除合同的依據。

律師告訴記者,即使沒有拿到房子,不影響雙方的民間借貸的關係——欠債就應該還錢。

按照當初雙方的約定,逾期產生的利息,為每一天萬分之八,對於這部分利息,法院的判決也沒有全部支持。

安徽萬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玉芹:法院是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上限,年利率24%進行支持的,至於超出的部分,法院沒有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律師表示,李女士的丈夫雖然口頭提出過“房子不要了”,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並沒有解除。之後長時間不聞不問的態度,更是讓這對夫妻陷入了“拿不到房子還要賠錢”的尷尬境地。

在節目播出前,記者再次聯繫了李女士,她告訴記者,她已經和開發商已經簽訂了和解協議——開發商同意補償李女士兩萬元,李女士也表示自願放棄向開發商主張其它權利。對此,律師表示,在簽訂合同時 一定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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