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應按約定履行 不能履行雙倍返還定金

近日,豐滿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法官判後答疑,釋法明理後,雙方和解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趙某訴稱,其在網站上看到孫某發佈的房屋出售信息,雙方經協商於2019年11月20日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孫某出售自有房屋一套,趙某需向孫某支付定金3萬元,在2020年1月20日前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餘款在更名後付清。但孫某沒有按期辦理更名過戶手續,趙某在催告幾次之後依然無果,要求孫某退還定金卻又被拒絕,無奈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孫某雙倍返還定金。孫某辯稱因節假日、疫情等原因故而沒有過戶,法官曾對雙方進行調解,但孫某始終堅持其並無過錯不應返還定金,但直至案件開庭之時房屋更名過戶手續依然沒有辦理,房屋亦沒有交付給孫某。考慮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及約定的辦理時限內並未有疫情發生,即使考慮到孫某的抗辯,孫某依然有時間履行自己的義務卻沒有履行,故法官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孫某雙倍返還定金。宣判後孫某致電法官進行判後答疑,法官耐心向其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並再次釋明瞭裁判理由,孫某表示會認真考慮。兩天後趙某打來電話,表示孫某已與之進行了協商,孫某已給付3萬元,趙某亦不再追償雙倍定金,至此雙方糾紛和解履行完畢。

關於定金明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書面合同應按約定履行 不能履行雙倍返還定金

(豐滿法院 馬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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