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应按约定履行 不能履行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丰满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后,双方和解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赵某诉称,其在网站上看到孙某发布的房屋出售信息,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出售自有房屋一套,赵某需向孙某支付定金3万元,在2020年1月20日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余款在更名后付清。但孙某没有按期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赵某在催告几次之后依然无果,要求孙某退还定金却又被拒绝,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孙某双倍返还定金。孙某辩称因节假日、疫情等原因故而没有过户,法官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孙某始终坚持其并无过错不应返还定金,但直至案件开庭之时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依然没有办理,房屋亦没有交付给孙某。考虑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及约定的办理时限内并未有疫情发生,即使考虑到孙某的抗辩,孙某依然有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却没有履行,故法官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双倍返还定金。宣判后孙某致电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再次释明了裁判理由,孙某表示会认真考虑。两天后赵某打来电话,表示孙某已与之进行了协商,孙某已给付3万元,赵某亦不再追偿双倍定金,至此双方纠纷和解履行完毕。

关于定金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书面合同应按约定履行 不能履行双倍返还定金

(丰满法院 马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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