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同學借款十餘年未歸還,執行時效過了嗎?不用還了嗎?

欠債還錢本是一個樸素的道理。但有這樣一起案件,雙方的債務糾紛持續了十餘年。姚某某不僅不積極償還債務,反而選擇以執行時效抗辯,意圖完全逃避債務。對於姚某某提出的不予執行的異議請求,法院會支持嗎?一起看看吧。


向同學借款十餘年未歸還,執行時效過了嗎?不用還了嗎?


案件回放


樓某與姚某某系同學關係。早在2006年,姚某某因投資工程需要向樓某借款30萬元,後因姚某某投資虧損未能及時全部歸還,樓某向溧水法院起訴姚某某歸還借款。2008年11月12日雙方達成調解,約定:姚某某尚欠樓某借款20萬元,利息共計5萬元,合計25萬元,由姚某某於2008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調解書生效後,姚某某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樓某考慮姚某某在法院債務較多一時履行困難也一直未申請執行。2017年10月25日,姚某某看到樓某在同學朋友圈向其催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樓某5萬元,但要求雙方債務就此了結,樓某予以拒絕。2019年3月19日樓某向溧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中,溧水法院向被執行人姚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並凍結到姚某某銀行理財產品14萬元。姚某某對此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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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辯稱


樓某提出異議稱,申請執行應在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現其申請執行已過執行時效期間,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樓某辯稱,其當初因得知姚某某在住院,故未提交書面執行申請。此後其一直通過同學朋友圈等途徑向姚某某催要。2017年10月25日姚某某歸還5萬元,導致執行時效中斷,其本次執行未過執行時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為二年,並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權利人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都會導致申請執行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同意履行義務。該案中,樓某一直未放棄對該債權的追索,樓某不斷通過朋友圈向姚某某催要,姚某某也收到樓某催要的意思表示,應視為樓某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可以導致執行時效中斷。而姚某某2017年10月25日歸還申請人樓某5萬元,應認定為姚某某同意履行義務,也會導致執行時效再次中斷。從該中斷時間即2017年10月25日起,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2年。後樓某於2019年3月19日向溧水法院申請執行,該申請執行未超過執行時效期間。最終溧水法院裁定駁回姚某某關於不予執行的異議請求。

裁定作出後,姚某某向南京市中院申請複議,南京市中院審查後駁回了姚某某的複議申請。最終,該案經溧水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到姚某某25萬餘元,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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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法官


小編採訪了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溧水法院朱波


執行時效又稱申請執行期限,是訴訟時效的一種,指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請求權利,其請求權不再受法律強制性保護的法律事實。執行時效不是不變期間,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中止、中斷、延長的。本案中,樓某當初基於同學間的情誼和信賴出借給姚某某在當時看來是一筆數額不小的款項,後又考慮姚某某還款困難沒有在調解書確定的期限屆滿後立即申請執行,應該講曾經給予了姚某某巨大的幫助。現樓某年事已高、行動不便,而姚某某目前完全有履行能力,不論是基於同學關係,還是欠債還錢的樸素道理,姚某某都應該積極償還債務,但其反而選擇以執行時效抗辯,且拒絕與申請執行人執行和解,意圖完全逃避債務。法官異議審查後,認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存在中斷的情形,最終駁回了姚某某的異議請求。

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因時效意識淡薄,過多考慮被執行人一時下落不明、履行困難等執行不能因素遲遲不申請執行,或證據意識不強,無法提供時效中止、中斷的充分證據,導致被執行人提起時效抗辯後案件被裁定不予執行,最終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官司白打,被執行人得以僥倖逃過強制執行的結果。因此,在此提醒債權人增強時效意識,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及時申請執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債務人應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即使能夠以時效成功抗辯,獲得短期的經濟利益,但最終損失的是自身更寶貴的名聲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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