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李書明
身份證號碼:4101121971****3341
性別:男
年齡:48歲
住址:鄭州市金水區姚橋鄉磨李村253號
執行案號:(2020)豫0725執45號
立案時間:2020年1月14日
執行法院:原陽縣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起訴被告李書明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原陽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32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書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擔本案受理費275元、保全費398元。李書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於2020年1月1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725民初3256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原陽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李書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擔本案受理費275元、保全費398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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