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房屋時,千萬要注意這種騙局!

2015年10月1日,甲將自己的房屋以350萬元賣給了乙,雙方約定2016年1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同時,為了在辦理房屋登記時避稅,將實際成交價定為150萬元。2015年11月1日,乙將房屋以400萬元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約定2016年2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5年12月1日,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答:1.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中,當事人一方不得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所以,丙以乙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2.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不發生物權變動,但是根據債物兩分原則,物權的變動與否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乙雖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但是這並不會影響其與丙的合同效力,乙丙之間的合同有效。

3.對於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如果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不得強制義務人履行(法律不強人所難)。本案中,甲乙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權,屬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丙不得要求乙繼續履行。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可以基於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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