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知假買假”是個假命題,你同意嗎?為什麼?

老忱說


1.知假買假是指在消費者明明知道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如冒牌商品。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金來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的假貨作鬥爭,從而實現其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3.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

4.判定知假買假者的索賠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前提,是確定其所購商品是否的確為“假”。如果經過有關部門確定該商品為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知假買假者要求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是正常且合法的維權行為。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賠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購買商品之後惡意調包頂替,或購買前先將有問題的商品藏在商家某處,事後花錢購買,以此索賠,這類行為就涉嫌敲詐勒索。

5.有人稱近年來,商標的所有權人購買假冒產品並予以訴訟維權,是不是屬於職業打假?不是的。商標權利人是屬於商標維權行為,為了保護其合法的商標權益不被侵害,其依據的是《商標法》,且受《商標法》的保護,與職業打假完全不同,其行為也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規範。


王麗說法


知假買假是指購買人在明知其購買的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國家質量管理法規所規定標準的情況下仍然購買的行為,通常我們也叫做王海現象、王海式消費現象。

有的人明知道是假冒仍然購買是因為圖便宜,如A貨等。但有的人明知道是假冒仍然購買是為了獲得高額的賠償以此賺取利潤。

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相關規定,如果經過有關部門確定商品為假冒偽劣,知假買假者要求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是正常且合法的維權行為。2016年10月,廣東高院也出臺規定:欺詐是銷售者單方行為,知假買假不影響定性。但如果商品本身不假,購買者故意購買商品之後惡意調包頂替,或購買前先將有問題的商品藏在商家某處,事後花錢購買,以此索賠等等行為就涉嫌了敲詐勒索的刑事犯罪。

知假買假之所以能夠索賠成功,一方面是因為它有利於打擊假冒產品,另一方面是因為它有利於民眾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可能有的人認為知假買假的人不應當認定為普通的“消費者”,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作為消費者,要有為生活消費需要的目的。但是“消費者”一詞是相對於經營者而言的,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都應當看作是消費者,所以能夠獲得賠償。


律師法庫


價值觀念決定了“知假買假”是否偽命題,可以肯定認為,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無論是否職業人均應得到支持。

  • 一般認為,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騙,購買了假商品,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但作為職業打假人知假而購買,索取懲罰性賠償,法律人的不同價值觀決定了對知假的態度,有的職業打假人為此還受到刑事追訴。大致而言,以市場秩序觀和市場監督觀的態度。

市場秩序觀否定“知假買假”獲得賠償

  • 市場秩序觀從經營者角度觀察,認為,只有消費者受到經營者欺詐,不知假的情形下購買商品能夠取得懲罰性賠償。顯然,該觀點是站在經營者的利益出發,否定消費者“知假買假”,更上強烈反對職業打假人。絕對持有該觀點的人,不利於市場的監督。

市場監督觀肯定“知假買假”獲得賠償

  • 市場監督觀從監督者角度觀察,認為,只要出售“假”的商品,無論是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均有權獲得懲罰性賠償。因而催生出職業打假人,王海是職業打假人的典型代表。職業打假人的出現,使經營者的利益受損,必須遭到經營者的反對。

利益博弈不應影響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利益

  • 作為消費者而言,希望自己購買的商品為為真。職業打假人至少可以補充官方的監督不力,對消費者而言有益無害。對經營者而言,特別是對希望通過假冒偽劣產品獲取高額利益的經營者有致命的打擊。
  • 法律並不禁止打假,甚至鼓勵打假,僅是從獲得賠償的途徑有不同的認識。在食品、藥品領域,舉報人有獲得國家獎勵的權利。職業打假人不需要國家獎勵,直接從經營者獲得相應的賠償,法律也沒有禁止。因此,就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利益領域,法律應當支持職業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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