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亮:建築物區分所有的邏輯結構:物權法的公理化認識(前言)


李雲亮:建築物區分所有的邏輯結構:物權法的公理化認識(前言)


建築物區分所有的邏輯結構:物權法的公理化認識(前言)


文/李雲亮


全社會公認,建築物區分所有這種事兒,比較複雜。目前,公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三項權利元素複合而成: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共同管理權)——三元論(陳華彬博士1994年論文)。


在三元論之前,有學者曾經公開提出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四項權利元素複合而成: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共同管理權)、基地利用權——四元論(陳甦研究員1990年論文)。


三元論和四元論,二者的差別,僅僅多一元或者少一元。它們的邏輯結構一模一樣:三元論或者四元論,諸元素都是複合關係並標榜專有權的主導性。即,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羅列諸多權利元素,將諸元素捏合在一起,皆聲明諸元素以專有權為主導,這就是三元論和四元論共同的邏輯結構。


既然三元論和四元論的邏輯結構相同,立法只能二選一,必定發生選擇的真理性疑問。


別看四元論比三元論只多一元,基地利用權對全國的業主而言,那可是了不得的大事,涉及萬億級別的財產權問題。終於,《物權法》選擇三元論立法,這個選擇的真理何在?目前,所有的法學理論皆迴避此事,理論和現實都不能服人。


涉及真理問題,那麼,建築物區分所有的邏輯結構,還有沒有其他的認識方法?


撇開三元論偏見,躲開三元論或四元論二選一的真理困境,物權法能不能有一個公理化認識?


本文將展示物權法的一個公理化認識路徑。或者說,本文將展示物權法的一個公理化認識方法。


什麼是公理?什麼是公理化方法?


公理者,《辭海(語詞分冊)》(1977年版)曰:“邏輯名詞。已為反覆的實踐所證實而被公認的道理。可作為證明中的論據。”


公理可以作為證明過程中不證自明的論據。這太重要,太重要了。《新華漢語詞典》(商務2004年版)曰:“[公理](是)經過人們長期反覆實踐的檢驗,不需要再加以證明的命題。”


簡單說,公理就是大家公認,人人皆知的事實。比如,人必有一死,即公理。

以公理為根本講道理的方法,就稱為公理法。


“公理法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公理化方法,一是公理體系。我們知道,公理化方法是從初始概念和初始命題(公理)出發,按一定的邏輯規則,推演出其它有關命題(定理)的一種演繹方法。而公理體系則是由初始概念、公理、定義、推理規則和定理等構成的演繹體系。公理化方法是公理法的第一組成部分,公理體系則是公理法的第二組成部分。公理體系是由公理化方法得到的理論體系,所以,公理體系是建築在公理化方法的基礎之上。公理化方法是一種演繹方法,公理體系是一種演繹體系。所以,公理法是建立在演繹方法和演繹體系的基礎之上,它所採用的是演繹推理。公理體系中的所有命題都是由初始命題演繹出來的。”


以上“公理法”這段話,出自何柏生先生十幾年前的一篇論文:《公理法:構築法學理論體系的重要方法》。載《現代法學》2008年5月第30卷第3期,第134頁。


百度百科:何柏生,男,1964年出生,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科學》編輯部編審。研究專長:理論法學。代表專著:《數學精神與法律文化》;代表論文:《理性的數學化與法律的理性化》、《法律與作為西方理性精神核心的數學理性》。


本文支持何柏生先生的見解,並將公理法運用到分析建築物區分所有這件事兒上。


(未完待續)20200618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