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5病假事由與行為不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解除合同的規定

第42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單位不能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解除)、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確認事實

牛蛙於2015年9月入職大江公司處,雙方簽訂了自2015年9月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8年9月,大江公司向牛蛙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自2018年5月起,你以趾骨骨折為由申請病假,並告知病假期間一直在家休息。然而根據你多次面談溝通,你本人承認在病假期間存在出境等行為。鑑於你病假期間的行為與病假事由不相符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及相關證明,同時在公司向你瞭解相關情況時前後表述矛盾,沒有提供真實信息。你的前述行為嚴重違反本行的《紀律處分》等規章制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決定與你自2018年9月起解除勞動合同(你的最後工作日為2018年9月X日)……”。

上海市:勞動仲裁

2018年10月牛蛙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大江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裁決:對牛蛙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

牛蛙不服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大江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稱…2018年4月自己因意外腳部受傷骨折,經醫生建議和公司同意,受傷後一直在請病假治療過程中。…9月大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賠償金…。

大江公司辯稱:牛蛙於2018年5月告知腳趾骨折在家病假休養,然根據瞭解牛蛙在病假期間曾出境至香港,此後在與牛蛙多次溝通中,其沒有能夠提供合理解釋和說明,並隱瞞相關事實,大江公司認為牛蛙上述行為與病假事實不符,也違反了誠信原則,故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另查明,…3、大江處紀律處分制度規定:職員提供虛假…,變造或偽造虛假的就診記錄,病歷資料、醫療費用憑據等證明或材料;…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予解僱。4、牛蛙因趾骨骨折至醫院就診,相關醫院開具了日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病假單。

審理中,1牛蛙提供…香港治療票據;證明曾在香港進行治療。大江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予認可。…4牛蛙申請證人作證,證明大江公司第一次探望的情況等。大江公司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5大江公司提供2018年8月家訪談話錄音及文字整理稿,證明牛蛙從香港回來後仍然向公司說自己行動困難,無法行走,與其7月31日出境行為不符。另,6大江提供2018年9月面談錄音及文字整理稿、7月24日開具的病假單,證明牛蛙此前陳述腳趾骨骨折,在家臥床休息,一直在上海。後被發現在病假期間出境到香港,且在與大江公司溝通過程中前後矛盾。牛蛙對,5/6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存在斷章取義的情形,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7牛蛙表示其去香港的目的係為了辦理保險事宜…且並未提前告知公司。系因有人舉報才陳述了去香港購買保險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首先牛蛙於2018年7月31日至8月3日病假期間確係存在出入香港的情形,…法院認為,判斷牛蛙病假期間外出行為是否合理應從其病情、外出目的以及行為等綜合考量。…牛蛙因趾骨骨折自2018年5月起病假,截至2018年7月外出時,已將近3個月,雖牛蛙在與大江公司談話時表示行走困難,但並無證據證明7月31日至8月3日期間牛蛙的病情需要絕對禁止外出;二則,牛蛙對於其外出香港的目的做了一定的解釋,並提供了初步證據予以證明,同時,大江公司也並無證據證明出入香港系因遊玩或存在其他明顯有違病假事實的行為。其次,大江公司提供的錄音來看,雖在談話中牛蛙起初並未明確承認曾出入香港,然之後牛蛙也承認了相關事實並作出瞭解釋,故該行為雖存在一定不妥之處,但尚不足構成嚴重違紀之情形。

一審法院判決:一、大江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上海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大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稱1自2018年5月起牛蛙以左腳第五趾骨骨折為由申請病假,並告知病假期間基本都呆在家裡,需要“臥床靜養”以及“適當下地不負重做牽引左腳運動”等。然而,牛蛙卻在腳傷病假期間多次至外地並出境香港,與病假事由嚴重不符。此外,在病假期間的溝通中也存在前後矛盾…。在發現其出境後,多次要求其提供說明和材料時,牛蛙拒不配合。2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可見,病假的本意就是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給予的假期,勞動者在病假期間的行為應與病假事由相符。然而事牛蛙在左腳趾骨骨折,處於連續病假中,卻多次往返外地(崑山、江蘇周邊)和出境去香港,足以證明其存在與病假相悖的行為。...4經大江公司核實,…牛蛙出境香港不是為了購買保險。且牛蛙是以腳趾骨骨折不能走路為由長期申請病假。…即便是為了購買保險,也不能成為病假期間出境香港的合理理由。如果病休期間可以出境香港,則更可以返回銀行上班。…5《職員規則手冊中》的《紀律處分》制度也明確了“誠信”條款。牛蛙出境香港,但家訪時卻表示“腳長時間不落地了,一下子站起來就四分五裂”,“還是不能走路”。9月7日面談中,先是否認病假期間至外地,在銀行提醒誠信問題的紀律懲處後,轉而表述其至外地是處理保險理賠。…但拒絕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牛蛙稱:其提供的病假單是真實的,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病假是虛假的。醫囑也沒有絕對禁止出行。自己去香港是治療腳傷,並且辦理保險。公司沒有證明自己去香港為何不合理。不存在為逃避工作而謊稱病假。…牛蛙表示出行是私事,沒有向公司彙報的義務,與誠信無關。直到公司表明交談意圖以後,牛蛙如實作了陳述。

… …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雙方亦無異議,予以確認。

二審中,大江公司提供情況說明一份,以證明牛蛙赴香港並不是為了購買保險。牛蛙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

年8月16日牛蛙與工會人員及HR的談話記錄顯示,牛蛙提及“上次嘗試站起來,因為腳長期不落地了,一下子站起來就四分五裂”“現在我只能在房間”。9月7日的談話記錄顯示,“HR:所以離開上海什麼的更不可能了?”“牛:很難,那就外地這種,對,那比較難的。”。9月12日的談話記錄顯示,“牛:…我其實是7月30號的時候就是去到香港…是想買保險……”。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牛蛙因蹠骨骨折,開具了2018年5月2日至9月27日的病假單,期間去過香港。然而在大江公司前來了解情況時, 卻表示“只能在房間”,尤其是9月7日大江公司明確表示來了解可能不在上海的解釋,牛蛙仍然沒有明確告知其曾赴香港。牛蛙的該行為構成紀律處分制度規定的“職員提供虛假、誤導或有重大遺漏的記錄、文件、個人信息或聲明陳述或隱瞞不良記錄等不誠實或欺騙行為”,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一審認定系違法解除確有不當,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牛蛙一審所有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