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法院持續發力 保持掃黑除惡強大攻勢

近日

興山法院和三峽壩區法院

公開審理了涉黑涉惡案件

宜昌法院持續發力 保持掃黑除惡強大攻勢

9月3日,興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陽市李某應等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2項罪名一案。該案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興山法院管轄,這也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興山法院審理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宜昌法院持續發力 保持掃黑除惡強大攻勢

公訴機關指控,2007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應先後出資成立多家公司從事家電銷售業務,自2007年開始,李某應為擴大資金規模,以承諾高息為手段,在當陽市範圍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以電器經營需要資金為由,提供虛假貸款資料騙取銀行貸款。在騙取和非法吸收大量資金後將部分資金用於高利放貸活動謀取違法利益。2012年開始,李某應為確保放貸對象按時還錢及阻止集資參與人討債,糾集網羅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無業人員,對集資參與人和放貸對象實施暴力或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李某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非法拘禁放貸對象,強行暴力索債,欺壓百姓,給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損害,給當地群眾心理造成較大恐懼。該組織實施的虛假訴訟、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行為,致國有資產和群眾財產形成巨大風險,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被告人陳某萍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彭某林實施了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龍、趙某軍、曹某飛實施了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某成實施了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楊某實施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楊某彥實施了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認為,應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分別追究9名被告人刑事責任。

該案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興山法院副院長萬里擔任審判長,興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章雪松等出庭支持公訴。庭審中,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指控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利。

庭審現場嚴格落實防疫要求,配套應急、衛生、電力、消防等綜合保障措施,確保整個過程萬無一失。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該案將擇期宣判。


2020年9月4日,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市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羅某等被告人尋釁滋事、幫助偽造證據案。

宜昌法院持續發力 保持掃黑除惡強大攻勢

法庭審理前,宜昌市三峽壩區法院為了保障各被告人合法權益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為部分被告人委託指定辯護律師,並制定審判工作方案,做好了警務保障、後勤保障和防疫保障等工作。

法庭審理中,公訴人通過法庭發問、舉證、質證等方式,向法庭一一出示了被告人多年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毆打、恐嚇他人、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等行為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並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羅某、黃某超、朱某新、陳某、鄭某新、王某琦、徐某曼在另案處理的張某的糾集下,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羅某、黃某超、陳某、鄭某新、徐某曼、劉某明等六被告人構成尋釁滋事罪;朱某新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王某琦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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