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基本權利你知道嗎?

一、受教育權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即公民從國家那裡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也是法律上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作為受教育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是指學校和教師在國家規定年限內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受教育者根據身心發展的特點或其他情況選擇學校、專業、教育形式,這是受教育權的重要內容。在法律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內,一般來說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沒有選擇的權利。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可以享有比較充分的選擇權。

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是學生的基本權利,它是保障學生受教育權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學生學習權利的具體表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非法剝奪學生的這一基本權利。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有權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授課、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見習、實習、測驗和考試等活動,並且每一個學生都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的平等權利。

獲得公正評價權,這一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學生在學期間有權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評價和品行評價。學業成績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時期的學習情況、知識結構、知識水平的概括,包括測試成績記錄、平時學習情況和總評等。二是學生在完成學業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照有關的課程標準完成學業,考試合格或修滿學分,即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的權利。

二、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人身權的正常享有與否,關係到公民能否進行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身心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學生的生命健康權、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內容。如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和作業量、合理安排學生的體育鍛煉、定期組織身體檢查;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安排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等。

人身自由權是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的自由和行動的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師不得因為各種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教育教學中對違犯紀律學生關禁閉或者放學後長時間留學生補作業、辦公室罰站,以及為了沒收玩具而搜身等,則是在某一時間內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因為學生首先是作為人而存在的,只要是人都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這是做人的基本權利。我國《未成年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人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已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學生有權要求私人的,不願或不便讓他人獲知或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得到保密。教師侵犯學生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私拆或扣留學生信件、公開宣讀或張貼學生信件、私自翻閱學生日記等形式。

三、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一個人對某項財產享有的獨佔性支配權,由對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設定擔保、轉讓、贈與、交換等形式予以處分等一束權利構成,是法律承認一個人對財產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地位最高的權利。學生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師不得侵佔、破壞或非法扣押、沒收。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表現形式有:損壞學生財物、非法沒收學生物品、亂罰款、亂攤派、推銷商品等。學校情境中考察較多的是學生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之中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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