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38條

第七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八條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說明、辯解;

(二)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理、處分時,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

(三)申請反饋核查處理結論;

(四)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複審;

(五)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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