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個案例,見證中國法治15年

150個案例,見證中國法治15年

2010年,河南省高院宣告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的趙作海無罪,此案入選當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ICphoto/圖)

200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以下簡稱“十大訴訟”)正式開篇。當評選者將“佘祥林案”作為排在第一位的入選案例時,可能不會想到,15年以後,錯案糾正已成為中國法治發展的一面鏡子。

十大訴訟是國內最早開展的影響性訴訟評選活動,現已固定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牽頭,相關單位共同組織。

學者、律師、記者,始終是評選過程中的活躍因子。2007年,南方週末報社成為主辦方之一,此後,《中國法律評論》、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適用》等單位相繼加入。(項目發展歷程詳見本期《南方週末》刊發的文章《來自無序的有序》。)

到201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已走過15屆,累計評出150個案例,刑案佔比最多,共有80例。其中錯案糾正類又有16例,是“最多中的最多”。

這不是偶然。綜觀各國,刑事案件最能反映一國權利狀況及文明底線,最能折射國民對法治的期待。

除了刑案,還有相當一部分入選十大訴訟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也都超越了個案價值,記錄法治進程,甚至推動制度變革,“影響性”三字恰如其分。

某種意義上,150個案例是歷史的一份底稿,見證過去15年中國法治的發展脈絡,埋下了社會進步的解題密碼。它沉澱了經驗,記錄了教訓。

“主角”:冤假錯案

命運彷彿與湖北京山縣的佘祥林開了一個玩笑。1994年1月,他的妻子失蹤,女方家屬3個月後辨認出一具女屍,並懷疑佘祥林為兇手。儘管爭議不斷,佘祥林1998年仍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入獄7年後,“亡妻”歸來,戲劇般的結局拷問著司法。平反次年,“佘祥林案”入選2005年十大訴訟。

審理“佘祥林案”時,司法機關並非沒意識到可能存在問題,但其承受的社會壓力也相當之大,湖北省高院1995年審理時,甚至有220名群眾聯名上書要求從速處決。無論是該案,還是後來入選十大訴訟的張氏叔侄案(2013年)、聶樹斌案(2016年),或多或少都有類似情況。

那麼,當存疑案件擺在司法機關面前,是選擇向前一步“大快人心”懲治罪犯,還是後退一步疑罪從無但要承受辦案壓力且可能冒犯同僚,這似乎成為一種利害權衡。

誠然,打擊犯罪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因此,如果不反思權利保障本身的價值,權利保障永遠會被放在天平上,與偵破案件帶來的收益相權衡。進而,法律理性剋制人性衝動的機制不能運轉,法官就要作為普通個體承受法治發展變革中完善司法公正的全部重量,可謂“千鈞繫於一髮”,最終能作出疑罪從輕的裁判已屬“難得”。

只有在法治建設中樹立權利保障的底層邏輯,立法所確立的原則才能得到落實。十大訴訟正記錄了這一反思過程。

十八大之後,從2013年至2018年,連續6年均有糾正的錯案入選十大訴訟,2016、2017年度甚至每年分別入選了3例。這在各類案件中絕無僅有。

不僅民間評選熱議錯案糾正,同樣是2013年起,陳滿、呼格吉勒圖、聶樹斌等一系列平反的錯案,亦連續7年寫入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實為罕見。民間與廟堂,在此問題實現共振。

也正是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提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2020年最高法工作報告披露,2019年,各級法院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此外,還依法宣告63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7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這些數據均是歷年最高的。

最高檢工作報告提及的一些平反案例,同樣具有典型意義,例如2019年寫入其報告的江西李錦蓮案。李錦蓮1998年被警方認為涉嫌以毒糖殺人,此後被判死緩。該案第一次申訴引起最高法的重視,並指令江西高院再審。然而,2011年,江西高院維持了原判。2018年,最高法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審,終改判無罪。

在此期間,越來越多的人進一步反思:假定佘祥林、趙作海等人就是案件真兇,疑罪從有、非法取證就可以接受了嗎?顯然不是。

權利保障不僅僅是防範冤假錯案的手段,更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換句話說,並非權利保障到位了就沒有冤案,也並非只有無辜者的權利才需要保障,而是說,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刑事審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這種權利保障意識愈發成為糾正錯案、監督司法的良性的民意基礎。

七成指向公權力

80例刑事案件,20例行政訴訟案件,若再算上指向行政機關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150個案件有七成以上指向公權力。評選的公共價值可見一斑。

最具代表意義的是官員貪腐案件。單是2006年,十大訴訟就有3個不同系統的大案,即上海社保基金案、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案、阜陽法院腐敗案。

上海社保基金案被稱為上海改革開放以來的“最大腐敗案”,其涉案人員之多,級別之高,金額之多,與民生關係之緊密,放在全國也極為少見。該案節點是原上海市社保局局長祝均一被查,人們驚訝地發現,其違規拆借了32億元社保基金,用來給蘇州商人張榮坤收購滬杭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

2004年登上胡潤百富榜第39名的時候,這名商人僅36歲。年輕商人何以攪動一方?權錢交易而已。這樁伸向老百姓“保命錢”的大案表明,腐敗事關權力運行和政治生態,小則影響一地營商、法治環境,大則破壞某一制度、某一領域乃至影響國計民生。

反腐既是對官員系統的刮骨療毒,又能滿足公眾樸素的正義感。

十八大是反腐的分水嶺。2012年,十八屆中央紀委一次全會認為反腐鬥爭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此後,反腐力度前所未有,反腐進入了新常態。2016年底,政治局會議判斷,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

這種變化也折射在了十大訴訟上。2013至2016年的評選,連續4年出現了從未有過的高級別“大老虎”——僅2013年就有“薄熙來案”“劉志軍案”“劉鐵男案”3案,之後,“徐才厚案”“周永康案”“白恩培案”分別成為當年度重大貪腐案件的代表。

如果說反腐是公權力的“壯士斷腕”,那麼公眾對公權力的監督,很多時候是從諸多公共事件開始的。2013年,曾有一篇復旦大學的碩士學位論文統計了2007-2011年的50個十大訴訟案例,發現公民維權案件數量最多,共20例,緊隨其後的是司法/執法公正,為12例。

頗為重要的是公民表達權的案例。它集中在2009至2015年,其中,河南靈寶王帥案傳播頗廣,並讓“跨省抓捕”成為該年度及此後同類事件代名詞。

在上海工作的王帥,向河南有關部門電話舉報了靈寶老家違法徵地,但均無結果。2009年2月,其上網發帖“河南靈寶老農的抗旱絕招”影射當地,靈寶公安隨後赴上海,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將其刑拘。

8天后,警方稱證據不足,王帥獲取保候審。事實上,誹謗罪原則上為自訴案件,除非對社會秩序、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顯然,王帥不符合啟動公訴程序的情形。各方關注之下,警方最終撤案並支付國家賠償。

類似的還有2010年陝西警方進京抓作家案、2012年陳平福發帖被捕案、2013年張家川少年發微博被拘案,三者起因均是,公民批評地方政府而觸怒個別官員,反被以“合法”的名義報復。

千百年來,人們總有把公權力鎖進籠子的夢想,公權力總有逃離籠子的衝動。公民的監督與表達,無疑有望是這組博弈的重要制約力量。前述成敗兩類案例,可體現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熱情,折射出一些部門亟待加強法治觀念和執法水平,而區分公民是正常監督還是違法犯罪,既是法律適用問題,也是政治倫理問題,即面對尖銳批評哪怕是錯誤批評,官員該如何剋制、容忍。

相較表達權,知情權是監督公權力過程中更為基礎的環節。沒有基礎信息,表達和監督均無從談起。

十大訴訟記錄了公民為接近真相所做的努力。2012年,陝西省安監局原局長楊達才在36人遇難的特大交通事故現場,被拍到面帶微笑的照片,網友隨即發現其有多塊名錶。

買名錶的錢哪裡來?湖北大學生劉豔峰向陝西省財政廳申請公開這位“表哥”上一年度工資,遭拒後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獲立案。不過,2013年9月,楊達才被以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4年。

一些追問看似過於認真,在有的人看來,這幾乎是行為藝術甚至炒作。但客觀地說,追問無不擊中財產公開、公共政策等關鍵命題,這些命題往往又隱藏在習以為常的細節當中。讓慣常不至於變成正常,恰需要這種“當頭棒喝”式的喚醒、敏銳與較真的秉性。

制度的變革

2005至2019年,是中國城鎮化迅速發展的15年,一定規模的徵地拆遷與之伴隨。

中國城鄉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發佈的《2019中國年度拆遷報告》回顧,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積極推行土地財政,使拆遷成了惡性事件高發的源頭。

十大訴訟捕捉到了這一時代細節。率先讓人唏噓的,是2009年入選的成都唐福珍案。她不服城管執法局下達的限期拆除決定,亦不滿拆遷補償數額,於是向自己身上潑灑汽油,引燃自焚。

這起以消滅身體為代價的維權事件震驚了輿論場,普遍被認為推動了廢除“拆遷條例”的進程。次年,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開始徵求意見。條例變“拆遷”為“徵收”,一詞之變,試圖體現公民參與、公正補償等原則,完善制度之弊。

條例醞釀之時,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快拆遷步伐。在2010年十大訴訟中,“因拆自焚”事件再現江西宜黃,化解拆遷矛盾愈發緊迫。

2011年,徵收條例出臺,儘管仍有爭議,但依然具有進步意義。此後,拆遷類案例在十大訴訟沉寂多年,直到2016年因婚房被拆而引發的賈敬龍殺人案出現。

彼時,土地出讓收入的增幅有所收窄,但絕對數量仍在攀升。到了2018年,全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已是6.5萬億元,同比增長25%,對財政收入的貢獻仍是最大。

拆遷癥結及治理過程再次說明,法律常滯後於社會發展的需求,但人們對權利保障總有天然需求,具體需求還會隨時間而產生、改變。法律需要更新,但現代社會又是複雜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摻雜各方利益博弈,立法也不是包治百病,老問題可能復發,新問題還會出現。

這要求行政機關應有科學的治理能力,在法律及自然法則的範圍內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善治。尤為重要的是,行政機關應當重視並剖析熱點事件,因為,其“熱”的原因,往往正是行政模式或經濟結構的某處命門。

放在時代大背景下,另一些“十大訴訟”案例,則記錄了社會發展、制度變革的過程,尤其是公民爭取正當權利的勇氣。

2007年7月,河南農民陳超被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拘,但當地檢方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陳超獲釋五天之後,洛陽市勞教委卻決定對其勞教兩年。

這是一個被批評已久的制度,起於1957年,勞教委則通常由公安、民政、勞動等部門組成。根據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但是,勞教的法律依據僅僅是行政法規。

大學生村官任建宇,2012年也掉進了這個未經審判即失去自由的陷阱。各方不斷呼籲之下,2013年底,勞教制度最終廢除,此類案例終成歷史。

計生案件在未來可能也不會再出現了。2016年元旦,“二孩政策”全面放開,但10天后,湖北的馬麗雲仍收到因2015年超生而產生的近10萬元罰單。這樁被稱為“搶生二孩第一案”的影響性訴訟,拷問新舊法的銜接問題,也見證一個時代的結束。

一些案件更考驗司法、立法的現實關照。司法常是“保守”的,遵循既定法律條文而動,但迅速迭代的科技不斷衝擊原有的商業模式,使適用法律更考驗技術與智慧。

十大訴訟2017年就展示了電商領域的“刷單入刑第一案”“電商平臺打假第一案”。刷單損害的是電商交易秩序和誠信生態,侵害消費者選擇權。以往,該行為常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處以最高20萬元行政處罰,但公開報道顯示,許多組織刷單平臺的獲利都遠超於此。

2017年,杭州餘杭區法院一審判決一家刷單平臺負責人構成非法經營罪,提高刷單的違法犯罪成本。而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也在同一年被釋放出降低的信號,彼時,淘寶以某售假商家“違背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臺商譽”為由,第一次起訴了售假商家,並得到上海奉賢區法院支持。

立法與時俱進的表現則有2019年高空拋物入刑,當年即有案例入選十大訴訟。多個省市此後也出現了當地的“第一案”。

“平等”的試金石

對於2006年、2008年的十大訴訟,乙肝病毒攜帶者可能較為關注。這個人數上億的群體,屢有人因體檢結果被拒在職場門外。這兩年度的評選,均有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歧視案入選。

2007年10月,時任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在回答網友線上提問時明確提出,他們與衛生部就乙肝病原攜帶者就業權益問題專門出臺了意見,次年1月實施的就業促進法還將從更高層次上進行保障。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2008年的高某訴北京用工方案件,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的。北京一家公司以高某患乙肝小三陽為由拒籤勞動合同,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1.9萬餘元。這是就業促進法頒佈後的“反乙肝歧視勝訴第一案”。

其實,對大部分人而言,權利實現不是血淋淋的極端個案,而是教育、就業、勞動、維權等身邊的民生問題,這些是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保障好身邊權利,公民才更容易對法治有切身認同,形成法律信仰。

這一過程並沒有什麼太高深的理論,最核心的,就是公平、平等。

當然,從沒有絕對的公平,公平不是不分青紅皂白把所有人拉到一個水平線上,而是機會公平,即讓掌握不同社會資源的人擁有同樣的拼搏機會。這方面,教育權表現得更為典型。

2008年,12名原籍河南的學生起訴了西安教育部門。此前,按照西安“買房落戶”的政策,他們的戶口遷入西安。然而,2008年2月,西安灞橋區招生辦卻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理由是戶籍及學籍在陝西未滿3年。該政策是學生家庭購房之後出臺的,學生家長認為,他們與政策希望打擊的高考移民有著本質區別。

公民權利能否平等地實現,另一塊試金石是,當權利受侵害時能否以較低且合理的成本維權。

最具悲情色彩的是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報道顯示,張海超2004年起在河南新密從事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醫院確診他得了塵肺病。但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診斷其是肺結核。

為了證明自己是職業病塵肺而非肺結核,張海超自費“開胸驗肺”。診斷被推翻了,張海超獲賠61萬元,身體也因而受到嚴重傷害。這種特殊的取證,某種意義上,令勞動者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蒙羞。

個體力量畢竟有限,公益訴訟因此登上了法治舞臺。這產生的背景是,一方面,當弱小的個體遇到龐大的機構,很多時候訴訟能力不平等,個體權利難以維護;另一方面,受侵害的公民有時因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教育程度等原因沒有提起訴訟,但涉及大多人的權利又不可拋棄,必須有機構“主持公道”。

2005年,福建屏南縣村民勢單力薄地起訴了當地化工公司,而到了2018年,面對秦皇島一家玻璃公司造成的大氣汙染,站在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席上的,換成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接著,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也開始一展拳腳。2018、2019年十大訴訟連續兩年均有該類案件入選。

2018年,湖北利川市一家礦業公司開採碳質頁岩並露天燃燒煤矸石,排放出的大量氣體“燻”死了大片森林。利川市林業局卻未對林木履行監管職責。換做以前,周邊村民的維權道路,可能只有起訴礦業公司,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林業局不作為,無論哪條都不好走。

但在公益訴訟框架內,利川市檢察院先對該市林業局發了《檢察建議書》,未看到行動之後,宜昌市西陵區檢察院被指定異地管轄,提起公益訴訟。這比公民在本地起訴更能引起當地重視。

最終,西陵區法院判定利川市林業局違法,責令限期履行監管職責。該局未再上訴。

150個案例,見證中國法治15年

2017年,“e租寶非法集資案”中26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和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IC photo/圖)

民意與司法互動

任何人都有權感知公平正義。諸多影響性訴訟中,司法機關有時要直面這樣的問題:怎樣的司法裁判才是公平正義的?換句話說,如果司法的專業判斷與群眾的正義認知發生衝突,司法機關該如何裁判?

2007年入選的許霆案就是典型。當時還是小夥子的許霆去ATM機取錢,想取100元,憑著ATM機的故障,他取了17.5萬元,2007年12月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在公眾樸素的正義感中,即便貪汙17.5萬元也不可能判無期徒刑,何況許霆並未主動破壞ATM機,豈不是一審判決過重?當然,法官可能會澄清,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起刑就是無期徒刑,給他已是按最輕的刑罰來判的。

但問題又來了,搶劫金融機構的起刑點是十年有期徒刑,難道盜竊比搶劫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罪行與刑罰顯然不相當。

此後,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經最高人民法院援引特殊減輕條款,核准改判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關於盜竊罪的量刑規定,也於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修改。

十年後,發生在天津的“大媽非法持槍案”面臨類似困境。趙春華2016年在路邊擺射擊攤謀生,其中6把“槍”被鑑定為管制槍支,一審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3年6個月。幾乎在同時,四川少年劉大蔚網購仿真槍,也因被鑑定為槍支而獲無期徒刑。

引起廣泛討論之後,“仿真槍獲刑系列案”入選2016年十大訴訟。當年,趙春華二審改判緩刑,劉大蔚則於2018年改判7年3個月。

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趙春華、劉大蔚就是持有、走私法律禁止的槍支,如此裁判似無不妥。但有學者把這種做法稱為“法條主義”或“機械司法”,有時,如果法律適用後表現出明顯的個案不公,則問題可能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法律適用者沒有正確地解釋法律。

好在最高司法機關統一了這個問題。2018年3月,“兩高”聯合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規定辦理這類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多種情節,包括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購買場所、渠道、價格,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一貫表現、是否規避調查等等。

增加一系列評判維度的目的,就是確保罪責刑相適應。這亦體現司法機關為彌合司法與民意所做的努力。

在2011年李昌奎案中,民意與司法呈現出另一種互動。雲南省巧家縣的李昌奎姦殺同村女子並殺害該女子三歲的弟弟,一審判決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改判死緩。

民意無法釋然,畢竟,相較同樣入選2011年十大訴訟的藥家鑫案,李昌奎行為顯然要更加惡劣。

此後,雲南省高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不管民意是否構成改判的主要原因,至少從結果來看,民意與司法裁判最終走向了一致。

有人擔心,這豈非輿論干預司法?並非如此。目前來看,我國輿論對司法的影響,更多是監督而非干預。輿論能夠督促司法裁判更加契合社會整體的公正觀念和價值主張,並不能直接動搖司法審判活動,兩者不是對立的,也不應該是對立的。

這只是十大訴訟的一個思考維度。回望15年,無論是有人喊殺、有人喊停的爭議大案,還是有人稱道、有人惋惜的社會議題,抑或是社會精英與普羅大眾認知甚遠的法律見解,在個案中,影響性訴訟已然促成公眾、法學學者、司法官員、律師和媒體工作者的集體探索。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記錄是為了構建更好的法治環境。對國家而言,15年是時代進程的彈指一瞬,但150個案例背後的思考與博弈,有望成為一個可能偉大的法治資源庫。

(作者盧義傑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丁宇魁為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南方週末特約撰稿 盧義傑 丁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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