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權利、義務及其他——從“方方日記”說起

自由、權利、義務及其他——從“方方日記”說起

關於方方和她的武漢日記,網絡上各種聲音,支持的反對的嘲諷的無視的,現在差不多偃旗息鼓,本來不想趟這混水,身邊有一些朋友是其堅定的支持者,說多了傷感情。這裡不再提具體的觀點和看法,只是想說說這一現象所帶來的一些思考,純理論,有點枯燥,閱讀需謹慎。那麼,讓我們開始吧。

自由、權利、義務及其他——從“方方日記”說起

方方寫日記引發爭議,與去年某馬賽克籃球隊總經理言論掀起風波,實質而言,大同小異。大家很自然會想到“言論自由”,當時我也就此寫過一篇文章,簡單地論述過,繼續套用一下。

所謂“言論自由”,即每個人都有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表達自己思想和見解的自由。當“言論自由”侵犯了法律保護的個人或公共的權益,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這種限制必須同時滿足“成比例”和“符合法律程序”兩個條件。

三句話,闡述了“言論自由”的概念、邊界以及限制的條件。第一句話不言自明。第二句話明確了其邊界——不能侵犯法律保護的權益。第三句話要解釋一下:“成比例”即言論造成的侵犯和對這一言論的限制要成比例,如言論誹謗他人造成經濟損失,需承擔一定的民事補償,但不能無限上升,禁言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法律程序”即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是通過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或紅頭文件,限制必須有法可依。

“言論自由”毫無疑問是一種權利,權利從何而來?有人引用獨立宣言最著名的段落: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很明顯,“自由”是天賦人權,“言論自由”是自由權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如此。似乎很有道理,但從生物科學的角度,除了生命權毋庸置疑,平等、自由以及追求幸福都是人為的觀念,只存在於人類的想象之中。用《人類簡史》中的話說,只有生命和追求快感才是人類的特性,而這種特性同樣是可變的。所以,所謂的“天賦人權”不過是人們想象構建的秩序而已,跟信上帝沒什麼區別,信則有,不信則無。

回到問題,權利從何而來?既然都是人為的觀念,自然是從觀念而來。但我們仍然需要邏輯自洽的解釋。權利是從義務而來。這就帶來第二個問題:權利與義務哪個在先?

有人說,權利與義務互為依存,沒有誰先誰後。這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廢話,只有分清先後,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其本質。

權利的實現必須要以義務的履行作為前提。以生命權為例,幼兒出生,生命權毋庸置疑,父母的撫養是義務,顯然,幼兒生命的權利需要父母盡到撫養義務為前提。

同樣的,“言論自由”權利的實現,必須要整個社會履行“不能侵犯合法權益”義務為前提,限制“言論自由”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樣是一種義務,即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履行義務,自由毫無邊界,所謂的自由根本無法實現,人人都只要自由,那就沒有自由。

哈耶克說過:自由不僅意味著個體擁有選擇的機會和壓力,還意味著他必須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後果就是一種義務。“言論自由”並不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而是你可以說,但同時必須承擔說的後果。當然這個後果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扯回方方的武漢日記,這當然是言論自由,但其他人對方方日記的評判,也是一種言論自由,並沒有高下之分。嘲笑謾罵讓人不舒服,但這是相互的,畢竟,像我這樣的年輕人,也戴上了“極左粉紅”、“文哥餘孽”、“法西斯”、“活在新聞聯播的戰狼”等諸多帽子。很正常,話說出來,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所以我沒什麼所謂,雖然我只是表達不屑而已。有些人覺得很有所謂,所以帽子繼續發,我們繼續接著。

說到自由,不得不提到“自由主義”。國內有些人言必稱“自由主義”,在他們看來,方方扛起了中國“自由主義”的大旗,閃耀著人性的光輝。但我覺得,他們從來都沒有真正理解“自由主義”,李敖說過,自由主義沒有那麼複雜,就兩點,反求諸己和反求諸憲法

反求諸己,很好理解,自由主義首先是內心的自由。李敖當年的演講舉了小和尚背婦人過河的例子,小和尚背婦人過河,過河後很久,身邊的和尚忍不住問小和尚,男女授受不親,小和尚是否破戒,小和尚直言,婦人在河邊我已放下,閣下內心的婦人一直還在。內心不能得到解放,談何自由主義?

至於反求諸憲法,更好理解。自由主義不是空中樓閣,它是腳踏實地實實在在,不是空談理念而是需要現實中踐行。如何踐行?依法而行。法從何來?國之憲法,根本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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