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故被辭退算不算犯法?

屈小營


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試用期無故被辭退肯定是違法的。注意有“無故”兩個字。

首先大家都知道試用期是可以被辭退的,但僅僅是可以,它需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需要證明被錄用的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在滿足這個前提條件下是可以合法辭退並且不需要給予任何經濟賠償的。

題主給出的是無故被辭退,顯然公司在決定辭退他之前沒有給出任何理由或原因。這種行為顯然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在進入企業工作時都會有一個試用期,這個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符合自己招聘要求的一個考核,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一個考核的期限。

一般來講:勞動者在進入一家公司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勞動者在試用期無任何過錯,則試用期過後自動轉正,視為正式員工。如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取條件,需要在試用期期間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取條件方可辭退。當然勞動者也可以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同樣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內也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兩個字很重要,什麼情況下屬於“嚴重”,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說明。)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也應該以書面的形式量化。)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嚴重影響”這個舉證也很困難,從實務操作的角度看,往往用人單位選擇第二種方式即向勞動者提出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條只限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勞教、形式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謝謝!


成成聊聊HR


試用期無緣無故被辭退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篇問答不管您是勞動者或者是公司企業的老闆有空都要看看!

很多試用期的員工都覺得自己工作認真,但是突然就被公司委婉勸退。也有很多的企業在員工試用期不明說,不好說直到試用期即將結束轉正的時候突然被告知解除勞動合同,這往往是公司“卸磨殺驢”的慣用伎倆,你完全有權向公司討要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應該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是達不到崗位的要求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如果公司無法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這點,也就是說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

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試用期三個月,工作態度和結果都不能讓領導滿意,在第二個月的時候,公司以未達到崗位要求為由,通知小李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小李不服於是申請了勞動仲裁,判決結果公司需要支付給小李補償金。

公司企業試用期內勞動者以未達到崗位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為什麼還需要賠償呢?

主要的原因在於這家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小李試用期考核的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告知小李崗位要求和考核標準,拿不出實際的證據說明小李沒有達到考核標準!所以判決公司輸了,要賠償小李補償金!

很多人都知道試用期被公司辭退可以收到補償金,但是卻不知道什麼情況下可以得到補償,最後都能自認倒黴離開所在的崗位且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以下這些情況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

1,被公司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崗位要求或者考核標準,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更不需要經濟補償。公司需要證明已經有提前把崗位要求和考核標準告知員工了,比如書面明確或者在合同上有提及到!

2.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嚴重失職等情形,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同時公司需要證明員工違反規章制度。

除了這兩個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至少支付半個月以上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甚至將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金。

下面將從勞動者如何維權和用人單位如何告知錄用條件,避免後續辭退不合格的員工而違法。

一、勞動者維權

在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在此為大家分享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大致分為五個步驟。

1.去勞動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以及證據,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會做出受理決定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通知雙方開庭受理

仲裁委員會正式通知雙方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判決。

4.仲裁庭對雙方進行調解

大多數被仲裁的企業都不到場,仲裁委員會還是比較支持勞動者的,在開庭的時候,仲裁庭處理勞動爭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調解的應當制定調解書由雙方簽字確認。

5.仲裁委員會做出判決

如果調解成功不需要郵寄勞動仲裁書,一般會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仲裁書,企業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不賠償,將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信用徵信。

所以當你遇到被辭退或者不公平待遇的時候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拿起法律武器,挽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告知錄用條件

作為用人單位在錄用試用期的勞動者,如何避免後續因為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沒能到達錄用條件而辭退員工無需支付補償金。這就需要在錄用員工的時候告知具體的錄用條件以及崗位等要求。

那麼錄用條件可能在哪裡體現呢?

首先在招聘廣告、然後勞動合同、崗位職責說明書或者是員工手冊裡面都可以去體現錄用條件,建議用人單位能夠設置這樣一個相對比較完善和規範的試用期考核辦法辦法,那麼將錄用條件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客觀有效的去評價勞動者到底符不符合錄用條件。

所以對於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一定要及時發現,用心交流並提出改善的建議,簽字確認,留下書面證據,最重要的是在試用期之前一定要將崗位的職責描述清晰。

總結: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否則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而用人單位需要在員工試用期之前告知錄用條件以及崗位要求等要求,只有這樣才可以維護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


車最先知道


不管是幹任何工作,都的有正確的規定。試用期也好,正試入用期也好。一,是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期限。二,是試用期的條件,和條文的規定期限。三,是有試用通知的期限規定。之要違備規定,就是不合法,不合法就是違法的,單方行為。隨便叫人家來,就叫人家來。礙不用了,就不用了。他還算是一個什麼單位。那不成了霸道主義,和騙子單位了嗎。我說的對不對嗎,你再看看大家朋友們怎麼評論的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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