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租出後,租金難尋回?別慌!法院來幫忙

本想租個車子闖蕩江湖

歸來時將是個有車的少年

幾年操作猛如虎

如今還不起租金

該想想怎麼還車?

要不開去廣場放著吧?

日前,覃塘區人民法院五里法庭餘豔法官審理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

車子租出後,租金難尋回?別慌!法院來幫忙

被告陳某於2017年11月7日16時22分到原告貴港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一輛五菱宏光S作為平日出行使用,並簽下租賃合同,約定日租金150元/天,月租金3000元/月,租車期間產生的燃油費、停車費和違章罰款等由租車人陳某負擔。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被告已結清,2019年1月1日後的租金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19年9月17日,被告告知原告會在2019年9月18日下午結清所有租金,但同月18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將小車停放停放在貴港市宏桂廣場,車鑰匙放在車上一走了之,被交警貼了違法停車罰單。收到違法通知後,原告公司員工到貴港將車輛開回,而被告陳某手機關機,微信不回覆,租金不結。綜上,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共計8個月零20天的租金27000元、違章記錄罰款450元,共27450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償還原告汽車租賃租金及違章罰款共計人民幣274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貴港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主張被告陳某應向其支付車輛租金及車輛違章罰金,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汽車租賃合同、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及繳費回單證實,法院予以認定。原、被告簽訂合同的日期為2017年11月7日,交付租金週期應為當月7日至下月7日,原告以當月1日至下月1日為週期計算車輛租金錯誤,被告未付車輛租金應為8個月零13天,未付租金應為25950元。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租金給原告2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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