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能否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解读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本意,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如果承包人仅对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付款时间开始起算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那么就整体工程而言,承包人需在不同时间段针对各个阶段的进度款提起多个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诉。如此一来,将极大地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从整体建设工程而言,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是最终结算完毕后所确定的工程款,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将不会被法院支持。同理,在未竣工的的建设工程中,承发包双方中途解除或终止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承包方也应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已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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