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

【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


「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


裁判要旨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涉案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中应当包含了基本养老保脸费用。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建设方应向劳保统筹机构交纳的费用,故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基本养老保险费。

案例63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1号“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7年10月10日,津市六建与雷宇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津市六建还与雷字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补充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工程项目名称:花垣县星梦园住宅楼C栋、D栋(含仓库)”“合同造价:1400万元”。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工程造价按140万元计算,竣工前支付80%,价款计120万元,余款竣工结算一次付清。”第二款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三款约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决算办理完毕并经甲方审计后,总决算款除留3%作质量保证金外,余款甲方应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第五款约定,“取费标准:1.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付费表(1999年)。2.湘建价(2002)578号取费文件一类工程取费……”第六款的约定,“决算总价价款税前下浮10%为实际结算总价款。”

2007年11月18日,花垣县星梦园住宅小区C、D栋工程开工。2009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后津市六建因与雷字公司、振华公司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工程造价中是否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应否从工程造价中加减。


「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


第一种观点认为,津市六建与雷宇公司在《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第三条第五款中约定的取费标准是,按“建价(2002)578号取费文件一类工程取费”。湘建价(2002)578号附件四《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规定,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造价”费率35%)。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据此,本案的工程造价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据此雷宇公司应向花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由于工程造价中已经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因而,应当从工程造价中扣减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建设方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费用,故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法院审判要点:根据《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第五项的约定,涉案工程按照湘建价(2002)578号取费文件一类工程取费,而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的附件四《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规定养老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同时,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总造价20200000中应当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建设方应向劳保统筹机构交纳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无不当,津市六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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