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顺延工期的计算

【建设工程】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顺延工期的计算


「建设工程」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顺延工期的计算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完全未付款的月份,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支付了部分进度款的月份,按合同约定的预算价和计划工期计算出理论日平均产值,然后按欠付金额计算出理论工期天数,该期间计入可顺延工期。

案例89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 (民)重字第1号“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5年9月8日,发包人、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预算价8000万元,工期243个日历天,并约定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引起总承包人无法施工可以延长竣工期限;并同时约定: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起计工期日历天后,每月25日(逢假日顺延)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编制“完成工程量报表”(月统计工程量报告)交业主,经业主核准认可后(核准期最迟不得超过十个日历天)予以结算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9个月逐月扣还。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情况:1.完全未付款的月份即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20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5月17日共计109天。2.支付了部分进度款的月份中,2006年8月欠681.7755万元、9月欠396.7303万元、1月欠317.1671万元、12月欠319.1459万元2007年1月欠321.3997万元、2月欠249.8961万元。

系争工程于2007年5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实际工期为511天,超出合同工期共计268天。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13389070.93元。


「建设工程」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顺延工期的计算


争议焦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如何计算顺延工期。

裁判要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系争总承包合同关于进度款支付的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的每月底申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由发包人在十日内审核确认当期应付的进度款金额并予以结算支付,1000万元的预付款则在每月支付进度款时分9个月进行抵扣。根据该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按时申报工程产值,发包人则享有审核每月应付进度款并分月抵扣相应预付款的权利,并承担按月支付经审核确认的进度款的义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自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持续提交了14份书面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注明了应付款期限,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该14份申请表均进行了审核确认,并在9个月的应付进度款中抵扣了相应预付款,应视为双方已就相应月份的应付进度款及支付期限达成了合意。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并未按照合同及申请表约定的金额、期限付款,其中2006年4月、5月、7月、10月,2007年3月、4月、5月未支付进度款,在其余有付款行为的月份内,除2006年6月外,均存在较为严重的欠付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相应顺延工期。对此,本院认定,第一,就发包人完全未付款的月份,即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20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5月17日共计109天的工期应予以顺延(2006年4月、5月、7月已计入停工令导致的顺延期间,不再重复计算)。第二,就发包人支付了部分进度款的月份,2006年8月欠681.7755万元、9月欠396.7303万元、1月欠317.1671万元、12月欠319.1459万元2007年1月欠321.3997万元、2月欠249.8961万元(2006年6月已经计入停工令导致的顺延期间、不再重复计算)。基于系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预算价和243天计划工期计算所得的理论日平均产值约为329218元,仅按上述6个月份累计欠付金额计算所得的理论工期天数即约为69天,该期间亦应计入可顺延工期。

由此,认定承包人就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可顺延的工期共计为178天。发包人称系争总承包合同仅是笼统约定进度款应付至造价的65%,并未约定每笔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期限,与系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在施工中对进度款的申请、确认行为均不相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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