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对己完工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对己完工工程造价

裁判要旨

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在施工中尚未完工时发包方与承包方解除合同,如何对己完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对己完工工程造价


当事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固定总价,也就是以施工图纸包干价进行结算,既未约定分步分项工程单价,也未约定中途解除合同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在建设工程尚未完工之时,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不再履行原施工合同,导致工程中途停工。这类事情在工程施工中非常常见,到底该怎样结算?以往有的法院的处理办法是,直接委托造价鉴定,鉴定单位按照定额单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判决。这样的判决看上去似乎合理,但事实上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依据定额单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出的工程总价往往会大大超出当事人约定的固定总价,这种鉴定方法和判决结果实际上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方法。对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后来陆续出台了处理意见,逐渐统一了法院的处理方式。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对己完工工程造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三)项规定:“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未明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当然,适用上述法院处理意见的一个前提是,合同约定的工程固定总价所指向的施工工程总量是确定的,施工方已完成工程量也是确定的,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适用上述处理意见。怎样确定已完成工程量?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这里也顺便提一下重庆高院对这个问题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生效):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第15条规定“固定价合同的结算。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重庆高院的这个规定,在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时,对单价包干的项目,也支持按照定额计算工程款,再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这种方式是不正确的。因为单价包干实际就是固定单价,即单价是确定的,这时只要再确定已完成工程量,就可以直接据实结算工程款。对总价包干的项目,重庆高院未明确“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该怎样操作,这会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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