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发生的基坑维护费用如何承担?

【建设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发生的基坑维护费用如何承担?


「建设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发生的基坑维护费用如何承担?


裁判要旨

基础发生塌方事故后,承包人为保证避免类似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桩基维护发生之工程量工程款,如何承担?

为防止施工中基坑坍塌而进行桩基维护发生之工程量,非正常施工之约定工程内容,又未经发包人认可,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案例45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38号“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发生的基坑维护费用如何承担?


2011年7月5日,三安公司(乙方)、砥柱公司(甲方)约定由三安公司为砥柱公司施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福源立德冲压车间内13台压力机基础制作项目。

2011年8月25日,三安公司在开挖400T压力机基础时发生塌方。9月1日,三安公司与砥柱公司及监理方召开了会议,会议内容为400T压力基坑二次防护处理及土方开挖事宜。会上三安公司介绍了400T压力机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生的塌方情况,认为客观原因是开挖至地下7米位置遇到含水量较大的泥沙层及当时地下水位由于下雨自然而上升,加上厂房南边排水直接从南墙引下,没有做密封处理,一部分水直接排到地下,开挖后流向基坑,冲击地籍南侧,导致塌陷;主观原因是施工安全应急措施不到位,开挖过程中遇到下雨及泥沙层后现场指挥没有及时采取对应防护措施。砥柱公司表示打基础柱可以考虑,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安公司于8月28日开始在400T基坑周围打三层拉森柱,于9月3日基本完成。400T基础围护,工程造价318,000元。

400T压力机基础塌方后,2011年9月30日、11月5日,三安公司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与案外人森御公司签订了《拉森钢板围护合同)二份、分别为对800T、630T基础进行了围护。

2012年8月,三安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砥柱公司向三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193,138.58元,其中包括400T、800T、630T基础围护产生的工程费用。

三安公司称施工过程中发生基坑坍塌,需打钢板柱围护,要求计取此项费用:三安公司提供的钢板柱施工合同反映合同价为585595元,另加税金3.48%,合计为605974元(其中税金20379元)。三安公司认为,塌方事故主要是因地质流沙、雨季、排水不畅原因所致,为此三安公司对400T坑基进行了额外的打柱维护,有关会议记录亦反映了该事实,该款应由砥柱公司负担。

砥柱公司认为,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三安公司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事实上是由于三安公司施工人员不够专业而造成了事故,因此风险责任应由三安公司自行承担。关于400T、800T、630T基础围护产生的工程费用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9月1日会议记录,400T坑基发生塌方存在地质、施工、气候等综合因素。不能将责任全部归于一方。在塌方事故发生后,砥柱公司在会上明确同意三安公司对400T坑基打钢板柱进行围护,同意“费用由业主承担”,故就400T钢板柱围护费用宜由砥柱公司承担为妥。400T合同金额为318000元,另加税金3.48%,应取造价为329066元,该款计入工程增量造价。同时,在400T坑基发生事故后,三安公司对630T、800T坑基也进行了固护,对该围护费用并未经砥柱公司认可,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三安公司上诉称,关于钢板桩工程量计量,三安公司主张施工中基坑坍塌而进行基坑维护发生之工程量,并非正常施工之约定工程内容,即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畴,未予全部记入工程款金额违反法律规定。

砥柱公司辩称,三安公司合同外钢板柱围护施工费用均不应记人。

二审争议焦点:合同外钢板桩围护施工费用应否记计入工程款?


「建设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发生的基坑维护费用如何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程会议记录,400T坑基打钢板柱围护费用砥柱公司确认承担,原审法院据之确定由后者负担该部工程款应属合法有据。对630T、800T坑基三安公司自行进行了围护,但并未经砥柱公司认可,依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履行意思,该部分费用并无计入工程造价之依据。应该认为,原审于此裁判合理,三安公司此部分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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