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价和可调价结算方式可以并用

【建设工程】固定价和可调价结算方式可以并用


「建设工程」固定价和可调价结算方式可以并用


裁判要旨

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主要分为固定价和可调价两种,结算工程价款采用哪种计价方式首先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合同未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时,则应按照可调价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即按照相关定额据实结算。

案例54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23号“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兴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但可参照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涉案工程价款。A服务公司认为,施工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价,但是施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施工协议中亦未约定工程结算方式,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内容与施工协议书约定施工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故B工程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应予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B工程公司和A服务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据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勘察以及变更洽商情况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涉案工程的造价为13203651元。A服务公司已给付B工程公司工程款8342282元,A服务公司代B工程公司支付土方款232594元,扣除维修款25万元,A服务公司欠B工程公司工程款为4378775元(13203651元-8342282元-232594元-25万元)

「建设工程」固定价和可调价结算方式可以并用


A服务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工程为固定价结算,一审判决进行造价鉴定违背事实和法律:1、一审实际已认同了涉案工程为固定价结算,后又采取造价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款,依据不足,前后存在矛盾。2.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双方经两个中间人反复协商的结果,之所以表述为暂定价是为了给工程变更留有余地。3.2011年4月18日,B工程公司向A服务公司提交的一份固安县马公庄综合楼建设工程变更汇总表承认1038.8万元为固定价的事实,且其诉讼请求就是根据固定价结算提出的。4一审判决认定B工程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工程变更费用及主材调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造价款中,明显是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加以混淆。

二、一审判决强行采纳造价鉴定,判决结果严重不公。1、一审期间A服务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造价鉴定,A服务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了观点,但不等于A服务公司同意造价鉴定,更不等于同意造价签定结果。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应为固定价款计价方式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主要分为固定价和可调价两种,结算工程价款采用哪种计价方式首先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合同未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时,则应按照可调价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即按照河北省相关定额据实结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中仅约定工程定价为1038.80万元,而通常在可调价合同中均有工程暂定价的约定,因而仅依据该约定不能得出案涉合同为因定价合同的结论;该协议书中既未约定计价方式是固定价,也没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再调整的相关约定,合同内容未能体现出暂定价即为固定价的意思表示;B工程公司2011年4月18日提交的固安县马公庄综合楼建设工程变更汇总表以及诉讼请求中不仅主张了该1038.80万元暂定价部分,还主张了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及主材调差增加的费用,如B工程公司认可为固定价,就不存在主张主材调差费用的问题,故上述汇总表及诉讼请求不能证明B工程公司认可是固定价合同;二审中A服务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原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不是固定价合同、并对工程造价按照定额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建设工程」固定价和可调价结算方式可以并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