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

首建公司与京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再现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田公司。

京田公司与首建公司于2008年2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为首建公司,分包人为京田公司,协议内容为:

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为首建公司钢铁厂原料分析中心、轧钢分折中心综合楼装饰工程,分包工程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开发区,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原料分析中心、轧钢分析中心综合楼工程施工图纸内及业主要求范围内的装饰、暖通、给排水及电气工程;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为7379285元;三、工期:原料分析中心开工日期定于2008年2月13日,工日期为2008年5月25日,确保2008年4月25日具备设备安装条件;轧钢力学区及综合楼工程开工日期定于2008年2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确保2008年5月30日具备设备安装条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首建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京田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1.1.实行工程预付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通知发生3天内承包人仍未付工程款时,按自然天数计算,承包人向分包人另外支付所大工程款数额的每日10%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之日止,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9.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实际完成量以业主最终审批总合同清单量为准;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此条款的执行以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对应条款为依据,实行按月结算。按月、按实际结算量(扣除甲供材料、承包方上缴首建公司4%的管理费以及承包方相应比例的现场管理费用)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扣除甲供材料、承包方上缴首建公司4%的管理费以及承包方相应比例的现场管理费用)到合同总价的70%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准后,根据实际核准量(扣除甲供材料、承包方上缴首建公司4%的管理费以及承包方相应比例的现场管理费用)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完成工结算后,扣除甲供材料、承包方上缴首建公司4%的管理费以及承包方相应比例的现场管理费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其余部分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按审计结果扣除5%质保金后办理支付。在支付每笔合同款时,对合同执行中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中扣除。甲供材的结算办法:分包人须按照《首建公司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甲供材料领用手续。分包人提交甲供材料需用计划,经承包人审批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对应的综合单价约定的甲供材料消耗量按甲供材料结算单价以及承包人此后陆续提供的甲供材料结算价格在工程结算时扣除。超出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对应的练合单价约定的甲供材料消耗量按市场价格加管理费后结算并在工程款中扣除。38.8.可能出现的其他费用的相关约定:(1)承包人负责提供水、电一次接入点及测量控制点,水、电费及临设线路、设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代为支付应按月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38.9.结算管理:(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办理中间过程结算;在工程工验收合格后,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后15天内双方应办理完所有结算手续,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否则,在上述期满后,视为分包人同意以承包人单方结算报告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2)为规范及强化管理,双方明确确认:在合同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业务住来文件(包括预算书、施工组织方案或计划、中间结算书、最终结算书、通知函件所有文件资料),如未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则对承包人没有法律效力。承包方所提供的材料不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及税金。

2008年11月12日,京田公司又与首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首钢公司质检中心原料、乳钢中心工程分包合同(原合同金额7379285元),因工程量增加,已超原合同金额,需办理补充协议。增加内容如下:1.原来地面地砖材料变更;2.灯具增加及村料价差增加;3.增加原承包合同清单内道路工程。价款金额300万(暂估)(以业主审批清单结算)。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首钢京唐公司质检中心原料、轧钢中心工程分包合同(原合同金额10379285元),因工程量增加,已超原合同金额,需办理补充协议。增加内容如下:1.工程装饰材料变更;2.室外道路、彩板价格变更。价金额200万(暂估)(以业主审批清单结算)。京田公司在两份补充协议上均加盖合同专用章,首建公司加盖首建公司工程指挥部合同专用章。

京田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三份《竣工移交证书》原件,编号分别为001、002、003。编号0O1的《竣工移交证书》载明:工程名称:首建公司钢铁厂质量检验中心工程轧钢测试中心综合楼,内容为:致首建公司,证明施工单位于2008年4月10日至8月25日施工的轧钢测试中心综合楼工程已按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首建公司制造部盖章,并由公司代表付某签名。编号002的《竣工移交证书》载明:工程名称:首建公司钢铁厂质量检验中心工程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内容为:致首建公司,兹证明施工单位于2008年3月10日至8月13日施工的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工程已按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首钢公司制造部盖章,并由公司代表孔某签名。编号003的《竣工移交证书》载明:工程名称首建公司钢铁厂质量检验中心工程轧钢测试中心力学区,内容为:致首建公司,证明施工单位于2008年3月10日至8月13日施工的原料分析中心合楼工程已按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首建公司制造部造章,并由公司代表付某签名,首建恒纪建筑公司盖章,公司负责人赵某签名。首建公司对上述文件予以认可。

2008年11月15日,京田公司将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装饰修工程资料、空调与通风工程资料、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资料、电气照明资料等以及轧钢测试中心综合楼空调与通风工程资料、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装饰装修工程资料、电气照明工程资料等文件均交与首建恒纪建筑公司保管,首建恒纪建筑公司在工程料移交单上加盖该公司京唐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

京田公司在审理期间提交了《关于首建公司工程分包结算的说明》原件一份,内容包括:分包单位京田公司,分包内容:首建公司质检中心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轧钢测试中心综合楼及力学区装修工程。我公司与京田公司签订的《首建公司质检中心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轧钢测试中心综合楼及力学区装修工程》,约定京田公司完成合同施工内容部分的清单,经首建公司工程指挥部审批,扣除甲供材料后我公司收取8.69%管理费用后,剩余金额为该公司该项分包工程的分包结算额。京田公司完成的结算收入分为以下几部分:1.经首建公司审批完成的合同内清单金额为: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土建清单全额为4551984元,轧钢测试中心综合楼及力学区土建清单金额为5230718元,原料分析中心综合楼专业清单金额为753324元,轧钢测试中心合楼及力学区专业清单金额为993053元,合同内共计审批清单金额为11579079元;2.道路(合同单价为170元/平方米)施工时由于材料单价上涨,我公司给京田公司每平方米道路调差78元,京田地施工道路面积6169.07平方米,调差合计为481187元;轧钢力学区彩板也是由于材料单价上涨,我公司给京田公司每平方米复合保温压型钢板屋面(合同单价为120.2元/平方米)调差49.8元/平方米、复合保温压型钢板墙面(审批单价为150元/平方米)调差20元/平方米,京田公司复合保温压型钢板屋面和复合保温压型钢板墙面的施工面积分别为2810.69和3551.4平方米,此项目调差金颖为211000元。共计调差金额为692187元;……6.由于我公司与京田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京田公司发生的施工用水及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用水根据投标时的清单统计用水量为5181吨,合计133504元,临时设施的费用根据现在实际发生情况统计;7.京田地公司有未审批回预算金额为891473元,我公司综合考虑此部分预算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先按40000元暂批金额给京田公司做结算。此部分预算待首建公司工程实际审批回金额后,我公司扣除管理税费后全部为京田地公司的结算金额。结算收入总计为:13553028元。京田地公司从我项目部领取甲供材料1098400元,上缴我项目部管理税费为(10059782-1098400)×8.69%+1098400×3.33%=815321元,应扣教:项目部代采材料款215932元,砼材料款323924元,应支付工程款:11099452元。首建公司项目经理部在说明上盖章。

京田公司与首建公司在《建设工程分包项目工结算审定单》,写明分包合同金额12379285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1099452元,两公司分别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首建公同表示同意。该审定单中注明:此结算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是支付结算款的依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首建公司亦于2009年11月23日在《分包工程结算审批单》上签字认可。

首建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10831343.6元,在一审期间京田公司仅认可收到10310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首建公司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有争议部分的已付款证据原件,京田公司认可有该公司盖章的其中两组证据,确认共计收到已付款10610000元。其余证据不予认可。首建公司与业主的结算与2012年8月21日完成。

京田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就“首建公司钢铁厂原料分析中心、轧钢分析中心综合楼装饰工程”,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京田公司分包的工程范围为“京田公司分析中心、轧钢分心中心综合楼工程施工图纸内主要要求内的装饰、暖通、给排水及电器工程”,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暂估价为7379285元,之后因工程量增加以及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双方又分别达成了两份暂估价为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京田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属于京田公司的全部施工内容,并完全履行完毕,上述工程于2009年11月25日结算完毕,总工程款应给京田公司11099452元;该工程款暂未包含《结算说明》第7条中491473元。故此,首建公司应给付京田公司总工程款为11590925元,除首建公司已支付给京田公司工程款外,目前首建公司尚欠京田公司工程款1279443.72元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京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按照合同约定,所有的税金均应由首建公司承担,京田公司为首建公司垫付的各种税金29747.26元,首建公司应向京田公司返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21.4条的规定,京田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首建公司以及其工程项目部、项目指挥部发出催要工程款的通知书,但是首建公司至今仍然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清偿,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首建公司立即给付京田公司工程款1312346元及利息;2.判令首建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判令首建公司立即返还京田公司垫付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9747.26元;4.判令首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首建公司辩称: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北京市建委统一制订的,21.4条规定,写的是工程款和预付款,这两个款项的定义是有约定的,21.2条有约定,支付到总价款70%时不再支付预付款,要进行结算;结算单的付款也不一致,我们的付款额比京田公司陈述的多。结算的问题,从合同上看,京田公司是和首建公司签订的合同,结算单是首建恒纪建筑公司进行的结算,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我方认可首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我方授权首建恒纪建筑公司去施工,首建恒纪建筑公司在合同范围内的行为,我方均认可。从京田公司提供的结算说明和结算单,均不是最终结算。现在确实还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双方都知道,我们和业主的结算还没有真正完成,业主未结算,首建公司也没有办法继续往下结算,所以现在所欠的金额还要核实。京田公司主张的道路调价款481187元,经向业主申报,业主未批准,钢板调价692817元一项,业主也未批准,水费13万多元,应由京田公司承担,扣除双方初步的结算后,还差京田公司262970.4元未付,实际现在最终与业主核实后,京田公司多收了1017174元,因此不同意京田公司的事实请求。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


判案思路与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现通过竣工验收报告,说明京田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双方争议焦点即为首建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现首建公司主张其已支付1082万工程款,但出示的付款凭证系复印件,在京田公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时,法院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因此,对首建公司主张付款1082万元的事实不予采信;但京田公司现自认首建公司已付款1031万元,法院认为基于京田公司自认的事实系对其不利的事实,因此,法院对京田公司陈述首建公司已付1031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

首建公司抗辩称其与京田公司之间的结算说明及结算书均非最终结算报告,故不能按此付款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京田公司与首建公司为分包方与承包方,系本案所涉工程的相对方,京田公司施工后,首建公司应当为京田公司进行审计结算,现首建公司为京田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说明书,表明首建公司已认可京田公司实际施工的过程、结果及工程量,因此,结算审批单与结算说明书应为双方认可对该工程的最终结算。现首建公司表示结算说明书及结算审批单中的部分内容未经业主审批通过的意见,是对原结算数额的变更,而变更该结算数额须经京田公司、首建公司双方认可方能生效,现首建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产生变更结算数额的结果,因此,首建公司应按认可的数额向京田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结算说明书中,确实存在多扣除甲供材而尚未给付的计算错误,因此,多扣除部分仍应由首建公司给付京田公司。京田公司主张的未付的491473元,因该笔款项系未审批回预算金额,且该部分预算待首建公司工程部实际审批回金额后,扣除管理税费后全部为京田公司的结算金额因该笔款项的给付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京田公司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

京田公司主张首建公司给付利息,法院认为,首建公司应当足额按时给付京田公司工程款,现尚欠京田公司工程款未付,京田公司因此必然受到利息损失,因此,京田公司主张利息,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双方之间结算审定日期为2010年7月17日,因此,首建公司应当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自应付款的日期起向京田公司给付利息。京田公司主张违约金500万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在首建公司未能足额给付工程款时,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给付违约金,但京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因此,法院对京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酌定。京田公司主张为首建公司垫付的税金,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系京田公司为首建公司垫付,故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109条、第114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京田公司工程款820891元;二、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京田公司利息(以82089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8月16日起给付至付清本金时止);三、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京田公司违约金28万元;四、驳回京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首建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京田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首建公司上诉主张合同专用条款19.2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实际完成量以业主最终审批总合同清单量为准。因此,双方之间的结算说明及结算书均非最终结算报告,仅是首建公司内部的预结算。双方最终结算应当以与业主的结算为准。对此,京田公司不予同意。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建公司为京田公司出具了结算及结算说明书,并在《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竣工结算市定单》上,两公司均加盖了公章。该审定单中注明:此结算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是支付结算款的依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所以,该结算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合同结算条款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该结算为最终结算的基础。

关于已付款,对于双方共同认可已经收到的款项3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部分的两份证据22万余元款项,该两份证据均没有京田公司的签章同意。在与山东龙奥公司有关的证据中,首建公司没有提供该公司代付款的单位证明。在调拨沥青的证据中,亦没有京田公司的签章确认同意。故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违约金与利息,首建公司主张根据通用条款21.4的规定,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仅针对预付款与进度款,并不涉及其余款项,故不应当再给付任何违约金。关于利息,因首建公司与业主的结算2012年8月份刚刚完成,因此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9.2规定,亦不应当存在计息的问题。京田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24.4的规定,未能如期给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已经结算,合同专用条款19.2规定的结算时间点已经无法适用,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4.3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首建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该公司应当就未付部分工程款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通用条款24.3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故本院参考通用条款21.4的规定对具体数额酌情确定。利息及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因首建公司未提出抗辩,故即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起算时间为准。首建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首建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作出调整。依照《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09条、第14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京田公司工程款489452元;三、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京田公司利息(以4894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8月16日起给付至付清本金时止);四、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京田公司违约金16万元;五、驳回京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首建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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