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二賣”,購房者該如何維權?

隨著房價的上漲,在房地產市場上,“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的現象時有發生。作為普通的購房者,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一旦出現糾紛往往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雖然可以根據相關法律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增加了訴累。


開發商“一房二賣”,購房者該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方女士向某房地產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方女士支付了首付款30萬,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2018年1月,方女士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去交付剩餘房款的時候,被告知房屋已經又賣給了劉先生,並辦理網簽入住。方女士非常氣憤,認為房地產公司不能因為房價上漲就將自己購買的房屋又賣給他人,該行為導致自己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嚴重損害了其自身的利益。經多次討要說法無果的情況下,方女士準確訴至法院。那麼,方女士該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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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方女士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已經成立並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網籤是房地產主管部門因市場管理需要而規定的公示程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雖然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但是否網籤不影響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一房二賣”情形下,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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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雙方應嚴格按合同的約定進行交易活動,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房地產公司將商品房又賣給第三人,造成“一房二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因此,方女士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並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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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籤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建議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簽訂買賣合同後,一定要及時去辦理網籤,防止“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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