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重罪,但“重”究竟體現在哪裡?

  強姦罪是很常見的罪名,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頻率很高,這也進一步說明了對其打擊力度需要加大。而在立法者的立法初衷裡,正式因為強姦對於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害人的身心造成的危害大,因此很有必要認定其為重罪,予以打擊。但是說強姦罪是重罪,到底在哪裡體現?


強姦罪是重罪,但“重”究竟體現在哪裡?


  1、刑罰起點就是三年以上,刑法重

  想比很多的罪名,刑法只規定了一兩種加重情節,但是對於強姦罪有很多從重處罰的情節,除此之外很多罪名的刑罰起點三年以下,而強姦罪量刑起點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強姦罪還保留了最高刑死刑。很多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都將最高刑死刑刪除,而強姦罪沒有。足以說明,對於強姦罪的刑罰是相對重的。

  2、年滿十四周歲就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總則列舉方式規定了八種類型的重罪,其對於年滿14週歲的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犯其它罪名的要滿16週歲才予以處罰,而強姦正屬於其中八種重罪之一。

  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即使不滿16週歲,對於強姦罪等八項罪名,只要年滿14週歲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3、證據要求比較低,只要認定違背婦女意願發生性關係,就成立強姦罪

  很多罪名我們都強調證據鏈,證據和事實的統一,雖然說強姦罪也要求證據形成證據鏈,同樣也堅持主客觀的統一。但是相對於其它罪名的證據來說,一般只要是女方報警並且說自己不是自願的,一般都會認定為強姦罪,當然物證方面也需要有各種物證,常見的就是檢測出男人的殘留精液。綜合女方的證言和物證基本就可以判強姦。

   4、取保候審的難度比較大

  根據取保候審的條件我們可以得知,強姦罪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如果已經被判刑三年以上的,一般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姦罪的起點刑罰就是三年以上,那麼是很難申請取保候審的。

  由此可見,強姦罪確實是重罪,無論是刑法總則還是分則的規定,都明顯能感覺到強姦罪之重。這也說明我國對於強姦行為的打擊之決心,打擊之力度,堅決保護女性的性自由權利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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