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第二篇 第四章(總平面佈局平面佈局)精簡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第二篇 第四章(總平面佈局平面佈局)精簡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技術實務》

第二篇 建築防火 精簡內容

第四章: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局(重點)

第一節:建築消防安全佈局

一、建築選址

1、周圍環境,2、地勢條件,3、主導風向(除消防站以外其他有危險的車間、裝置都應佈置在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二節:建築防火間距

一、防火間距計算技巧

L(防火間距)=基數+A+B

基數=三種情況1、兩者之中有高“高層”的基數取13。

2、兩者之中有“甲”類的基數取12。

3、兩者之中既沒有高層也沒有甲類的基數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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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規定。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範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捲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一、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二、總容量不大於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與廠房外牆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三、廠區圍牆與廠區內建築的間距不宜小於5m。

一、倉庫的防火間距

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2-4-2的規定,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與廠內鐵路裝卸線的防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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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於該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2.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規範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6.相鄰建築通過底部的建築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的規定。

7.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建築,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8.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規範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一、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改、調、拆、設)

1、改變建築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

2、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

3、將建築物的普通外牆改造為防火牆或減少相鄰建築的開口面積。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佔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牆。

第三節:建築平面佈置

二、設備用房佈置

(一)鍋爐房、變壓器室佈置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m 時,可設置在屋頂上。燃油鍋爐應採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於等於0.75 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m的窗檻牆。

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它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牆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6.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二)柴油發電機房佈置

1) 宜佈置在建築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0m3,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房分隔;當必須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三)消防控制室佈置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佈置在靠外牆部位,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設備用房佈置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設備用房,如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防排煙機房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樓層 ,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電梯機房應與普通電梯機房之間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分開,如開門,應設甲級防火門。

三、人員密集場所佈置

(一)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

2.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3.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應佈置在建築的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牆設置,不應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面積按廳室建築面積計算,這裡的“一個廳、室”是指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一個相互分隔的獨立單元。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牆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2.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

3.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小於50㎡,可設置一個出口。

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防煙、排煙設施等。

(三)電影院、劇場、禮堂

1.電影院、劇場等不宜設置在住宅樓、倉庫、古建築內。

2.當電影院、劇場、禮堂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設置在首層、二層;當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設置在首層。

四、特殊場所佈置

(一)老年人建築及兒童活動場所

老年人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當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建築內設置時,應設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二、三層;當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設置在首層及二層;當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設置在首層。並均宜設置獨立的出口。

1.對於設置在人防工程中的醫院病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層,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於10m。

2.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病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區,且疏散樓梯不得與其他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共用。

3.當病房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設置在首層、二層;當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設置在首層。

五、工業建築附屬用房佈置

(一)辦公室、休息室

1.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牆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甲、乙類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並不應貼鄰建造。

4.在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二)液體中間儲罐

廠房中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積不應大於5m³。設置該中間儲罐的房間,其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相應要求,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三)附屬倉庫

1.廠房內設置不超過一晝夜需要量的甲、乙類中間倉庫時,中間倉庫應靠外牆佈置,並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2.廠房內設置丙類倉庫時,必須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l.5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設置丁、戊類倉庫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OOh的防火隔牆和l.OO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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