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中國曆來就非常重視司法,也重視對司法官的培養也選任。既重視司法知識與能力,更重視品格與德行。秦漢時期,已設有專門傳授法律知識、培養司法官吏的官署,稱作“律學”。西漢元光元年皇帝下詔,令郡察舉人才設“四科”,其三曰“名法律令”,說明“名法律令”是最重要的擔任司法官的推薦。

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明朝為了彌補司法官法律知識的缺乏,防止司法權的下移,《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講讀律令”:“百司官吏務必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內從分巡御吏、提刑按察吏官。若又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個月。再犯答四十附過。

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明朝時代對於官吏的“普法教育”和一系列規定,是很值得玩味的。其一、為官者不可不知法律,故普法教育首在官不在民。其二、官員普法不在於本部門的法律法規,更應該知道國家最重要的法典。其三、官員普法的要求載入刑法典,是具有強制性的,違反者要給予制裁。其四、每年定期考核官員的法律知識形成制度而不是一時的轟轟烈烈。其五、考試結果區分優劣,按照法律給予獎懲。歷史經驗證明,只有執法者法律素質提高,才有助於源發斷罪,改善司法狀況。

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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