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知識—附訴訟地位和時效、保證期間、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除了

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外,對於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實際生活中,很多保證人因對保證這一塊法律知識不熟悉,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最終承擔了連帶責任保證。本文章將簡要講解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知識。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知識—附訴訟地位和時效、保證期間、抗辯權


訴訟主體地位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只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只起訴保證人,或者將債務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從約定

②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③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六個月

④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債務本息還清之日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知識—附訴訟地位和時效、保證期間、抗辯權


備註: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為何時?有約定從約定,對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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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其實就是債務人最後的還款日。主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了,而債務人還未履行債務,說明債務人拒絕履行

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而言,債務人可以隨時還款,債權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倘若債權人給了一個月的還款期限,則一個月(寬限期屆滿之日)後就視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倘若債權人只是催告,而沒有給具體的期限,後直接去法院起訴,則起訴之日就應視為是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很重要,因為涉及到保證期間何時屆滿,在

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就免除保證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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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解析1: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未對依法行使權力,即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自然而然就無需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解析2: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同於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兩者是分別計算的。

備註: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於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知識—附訴訟地位和時效、保證期間、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

①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則保證人享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②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具體包括: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若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了抗辯權,則保證人必須要援用。對於保證人未援用且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則對於超出主債務的那部分,保證人就無權對債權人追償。

對於債務人放棄債權人的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依然可以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

不管保證人是否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都不影響保證人對債權人的追償權。這種情況下,保證人放棄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的,保證人對債權人的追償權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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