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資訊】小心有“坑”!年底發工資,當心老闆挖的9個“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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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末,

剛在“雙十一”剁完手的你,

期待年終獎來回血?

【便民资讯】小心有“坑”!年底发工资,当心老板挖的9个“大坑”!

但小夥伴們要注意啦!

年底發工資,小心幾種常見“套路”讓你被坑添堵!

趕快告訴你身邊的人——

【便民资讯】小心有“坑”!年底发工资,当心老板挖的9个“大坑”!

01.以公司虧錢為由不發年終獎:

又到年底,有些企業會以經營狀況不好為由,拒絕為職工發放年終獎,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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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按照企業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綜合因素推出的激勵措施,年終獎的發放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可以根據業績,按“自己的標準”發放。

① 如雙方在籤《勞動合同》時有約定的,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好壞,都應該從約定;

② 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如果發放,發放時間通常由企業自己決定。

02.未提前30天通知辭職被扣工資:

金九銀十招聘旺季,年底不少人會選擇不要年終獎跳槽,在辭職時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被扣了工資,合法嗎?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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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工資作為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03.加班費拖到年底發:

在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加班費或工資的一部分到年底再發,這種情況屬於拖欠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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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補齊所欠工資,也可以以未足額髮放工資為由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04.工資打“白條”,今年工資明年發:

有的企業為了留住員工,還會將員工年底的工資扣下,等職工過完節後再發。這樣做也是違法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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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04.工資打“白條”,今年工資明年發:

有的企業為了留住員工,還會將員工年底的工資扣下,等職工過完節後再發。這樣做也是違法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05.拆分發工資,減少社保繳費:

一些企業為減少用工成本“絞盡腦汁”,用工資拆分來降低社保繳費基數,進而減少社保繳費支出,並“巧言”告知職工這是為其避稅,能增加到手收入。

然而,事情的真相是:工資拆分後,“五險一金”和經濟補償等諸多待遇受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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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違規拆分發工資有4種形式:

  • 拆分成現金和銀行卡發放;

  • 拆分成外包勞務公司和本公司發放;

  • 拆分成工資卡和提供發票報銷發放;

  • 拆分給員工本人和家屬發放。

大家一定要警惕這四種發放工資的套路!

06.工資面議,不留證據難以維權

不少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都會有“工資面議”的說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資面議”只是一個口頭協議的過程,“面議”的結果如何,必須由雙方形成書面的《勞動合同》加以確認。如果沒有形成文字,在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時,只能是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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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休假就不給員工發工資:

在一些法定休假日中,雖然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仍舊應當依法給勞動者支付工資。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

  • 元旦

  • 春節

  • 清明節

  • 勞動節

  • 端午節

  • 中秋節

  • 國慶節

共計11天法定節假日。

放假是帶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紀念日和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放假也是帶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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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08.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根據醫囑進行的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算正常出勤,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不能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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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以餐票或實物抵工資:

現實情況中,有些勞動者除了拿到手的工資有部分是現金外,單位會發放食堂用的餐票或其他實物來代替,這樣可以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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