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提示】這些法律法規規定:“證”由其他部門發,但查處“無證”由市場監管部門幹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和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某項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經營”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話,那麼市場監管部門仍需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否則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就有承擔失職瀆職責任的風險。

截至目前,“證”其他部門發,但規定“無證經營”由市場監管部門獨立查處的法律、行政法規至少還有以下5部:

一、《拍賣法》

第十一條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菸草專賣法》

第十六條 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三、《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文物商店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直銷管理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五條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經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查處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自老梁市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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