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位銀行員工違法放貸5600萬,銀行主動求情:底層信貸員決策有限

鞍山銀行兩名信貸員違法放貸5600萬元後,在鞍山銀行“求情” 下,二審最終予以改判,免於刑罰。

據悉,這兩名信貸員何某、李某當時為鞍山銀行鐵東支行信貸員。2006年,鞍山市鑫潤經貿有限公司、鞍山市萬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鞍山市合力宏達經貿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劉某在鞍山銀行鐵東支行貸款,延續至今,現有效貸款六筆共計5600萬元人民幣。

2位銀行員工違法放貸5600萬,銀行主動求情:底層信貸員決策有限


劉某在申請上述六筆貸款時,向鞍山商業銀行鐵東支行提供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及虛假的購銷合同,並在取得上述六筆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何某、李某先後為上述六筆信貸業務的信貸員。

上述貸款到期後,劉某未償還貸款。後由鞍山市萬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接債務,鞍山銀行鐵東支行將其中4300萬貸款重新轉貸。鞍山市鑫潤經貿有限公司貸款的1300萬元人民幣沒有轉貸,2015年5月20日,鞍山銀行將鞍山市鑫潤有限公司和鞍山市眾大商砼有限公司起訴到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31日立案。

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何某、李某先後為上述六筆信貸業務的信貸員,何東、李智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人何某、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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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員工“求情” 改判

宣判後,何某、李某兩人均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出具《情況說明》。該行表示,信貸人員沒有鑑別《審計報告》真假的能力,起訴書中所涉及的貸款均已償還,貸款合同已經終止,現企業經營正常,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同時,該行認為,上訴人在違法發放貸款中的地位、作用有限,貸款審批流程涉及總人數28人左右,信貸員處於貸款過程中的最底層,決策作用有限;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國務院、銀保監會均提出了盡職免責的相關政策;鞍山銀行作為鞍山地區存貸款規模最大的銀行,服務鞍山小微企業近萬家,信貸人員因支持本地企業被判決,勢必在全體信貸人員中產生不良的影響,影響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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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鞍山銀行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何東、李智免予刑事處罰。最終,這份《情況說明》的部分內容最終獲得法院認可。

法院認為,上訴人何某、李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對貸款企業提供的信貸業務資料審查不嚴、違反法律法規及信貸制度等規定,向涉案企業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鑑於上訴人何東、李智主動投案,且被害單位未造成實際損失,及何某、李某在違法發放貸款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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