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20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儘管現在就業壓力大,但人才依然難得,把合適的人放到合適的位子上是單位應該考量的,而對於員工個人來說,擇業與就業同樣重要,因為工作不僅僅是為了當前能夠養活自己,也要考慮今後的發展。因此,員工都想往更好的崗位、更適合自己的地方去;但現實中往往有一些調動員工崗位,以此逼迫員工請辭的事情發生。

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20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有的勞動者就認為只要進了單位,只要自己不願意,崗位就不會再有變動了。但殊不知,《勞動法》的這一項規定,針對的是普遍情況,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單位想要調動你的崗位,你必須要服從調動!

1、簽約時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

也就是說,非單位主觀意向導致的員工崗位變化的必然性。比如,單位效益不好要裁員,人員組織架構要重新分配時,要不選擇離職,要不選擇留下來,那麼留下來的人肯定不會全部都在原崗位,這時就必然需要有員工調崗。再比如,員工的年齡已經不再適合該崗位了,如果不願意離職,也必須要接受調崗的安排,我們看到的飛行員、空勤等,達到一定年齡就需要轉崗位了。

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20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2、員工本人被證實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需求

隨著時代的進步,崗位對於員工的要求也在隨之變化,如今智能化生產的廣泛應用使得崗位變化更大,一些無法適應崗位變化、無法滿足崗位需求的勞動者就不再適合留在原崗位了。當然,這些員工也不是說調崗就調崗,單位要進行統一的考核,對不符合標準的員工還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如果培訓後仍無法適應崗位的,才可以安排調離崗位。

員工因公或因病住院治療時,是帶薪且保留崗位的,但是治療期滿後如果身體條件導致無法回到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單位就可以安排轉崗。比如說勞動者在治療期滿後被鑑定為殘疾,那麼很多生產性崗位都不能再上崗了,再不願意都只能服從調崗,否則就自行辦理離職。

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20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不難看出,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崗位還是可以符合勞動者的預期的;在以上3種情況下,勞動者強行留在崗位只會增加麻煩,拉低工作效率且帶來不確定危險因素,因此,這部分人被調離崗位是隻能服從的,否則就只能面對被辭退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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