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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11歲女童高空扔蘋果砸癱女嬰,賠償185萬餘元
3月31日上午
備受關注的
廣東東莞市塘廈鎮某小區
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
進行在線宣判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圖為疫情期間,一審判決結果通過網絡方式向當事人進行宣讀
此案開庭前,受傷女嬰的監護人將肇事女孩陳某及其監護人、事故發生樓盤的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在審理中,結合各方說法,梳理出本案的兩大爭議焦點,分別為究竟誰該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
法院認為,女嬰在被家人抱回家中的途中,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造成損失。女嬰及其監護人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圖為主審法官宣讀一審判決書
陳某作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由於事發時,陳某不滿12週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陳某的侵權賠償責任首先要從個人的財產中予以負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
法院特別指出,尚未成年的陳某事發時一人單獨在家,其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此不能減輕其作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圖為一審宣判現場
同時,法院一審也認定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陳某一家代理人在庭審時提出的小區建築存在設計缺陷,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事發樓盤的公共出入口通過2、3、4層房屋陽臺的逐步突出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
施工設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且通過了國家主管部門的審查,對此並無過錯。物業一方,根據相關舉證,平時已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事發後有組織小區居民向原告一家進行捐款,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地是在陳某的家中,非樓盤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物業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並無過錯,因此也不承擔責任。
綜上,在計算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後,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及其監護人,向受傷女嬰支付賠償款1858681.72元。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宣判後,本案的審判長、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學堅表示,希望能警醒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政府部門、教育機構、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各方應同心協力,加強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等危害的宣傳教育,共同守護 “頭頂上的安全”,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此外,法官還呼籲加強對高空墜物的預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強防範意識,自覺管好自家陽臺附屬物,定期自查修繕,住建、城管、物業等部門單位聯合加強對高層建築外牆及其附著物的安全檢查,並建議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加強保險意識,可通過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9日
下午4點半,三個月大的女嬰凡凡由姥姥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後趴在姥姥肩上睡著了。之後,姥姥想帶凡凡回家,不料剛走到樓下入戶大門處時,高空掉下一個蘋果,正好砸中了凡凡的頭部。凡凡頓時臉色發白,後陷入了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2018年3月15日
塘廈公安分局成立專案組,對涉事單元住戶進行了調查走訪並提取DNA,最終確定肇事者為該棟24層住戶11歲女孩小星(化名),事發時其獨自一人在家。之後,小星的母親向凡凡賠償了75000元。
事發後,凡凡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經法醫鑑定,凡凡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2019年1月30日
凡凡的父母訴至法院,向小星及其監護人索賠544萬餘元。
2019年4月18日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原被告主張事發小區的入戶大門處設計存在缺陷和安全隱患,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基於此,法院宣佈待追加了新的當事人後再另定時間開庭。
2019年10月10日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二次開庭,除了肇事女孩及其監護人,小區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也成為了該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要求6名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4萬餘元。庭審結束後,法官宣佈該案將擇日宣判。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從高樓墜落下來的蘋果
竟然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
可見高空拋物,危害巨大!
切勿高空拋物
希望凡凡能早日康復
消息來源:東莞日報、廣東新聞頻道、陝西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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