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告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4]121號)及《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有關規定的通知》(內建金[2015]446號)的規定,我中心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住房公積金停繳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有權採取終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貸款本息或上調利率至商業銀行貸款水平的措施。

下列職工住房公積金已停繳一年以上,請於2020年4月15日前到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個人補繳或提前還款業務,到期仍未辦理的,我中心將於4月上浮其貸款利率至同期商貸利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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