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鄉村道路的補償應該歸誰?村集體還是交通局?

一、案例簡述
寶塔村是我國西南某地的小山村。一直以來,村裡頭一直沒有一條通往外界的大道,出行十分不便。1998年,村裡頭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下定決心一定要扭轉這一局面。他一方面發動群眾籌集了三十萬元資金,一方面也向縣政府申請了二百四十萬元投資,最終修成了六公里的柏油馬路。從此寶塔村改變了過去偏遠、落後的局面,村民們逐漸富裕了起來。2018年,政府計劃在寶塔村附近修建一個風力發電站,因此需要佔用包括原來修建出村公路在內的寶塔村的十幾畝土地。寶塔村的村民們對於土地的補償標準倒沒有太大異議,主要的矛盾出在對道路的處理上。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堅持認為道路屬於國家所有,所以道路的補償應該給縣交通局。但是村民們則覺得,道路是在村集體的土地上修的,因此道路所在的土地被徵收自然應該補償給村集體。退一步來說,當時村民在修建道路的時候也出了一部分錢,村裡頭至少應該拿到一部分補償。雙方爭執不下。


徵收鄉村道路的補償應該歸誰?村集體還是交通局?


二、法律分析
道路,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地上附著物。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於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那麼,道路補償是否歸屬於村集體取決於道路所有權是否歸屬於村集體。然而目前我國的有關法律並沒有對此做詳盡的規定。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含糊地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按照這一條的規定,只有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公路,才屬於國家。而規範公路的《公路法》並沒有明確公路的所有權歸屬。因此公路的所有權並不必然歸屬於國家。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判例,例如楊升奎楊平靜等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補償行政裁決一案((2017)渝行終658號判決書)等來看,各地司法機關也並不認為道路的所有權必然歸屬於國家。既然國家並不必然享有這條公路的所有權,那麼,案例中道路所有權的歸屬,應該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屬於道路的建造方。因為道路是村集體和政府共同出資修建,那麼道路所有權應當為雙方共同享有,按照出資比例分攤所有權,並享有補償。


三、德凱律師說
如果在本案例中,政府是以補助的形式給予村集體資金,然後村集體再以收集到的錢投資,那麼道路的所有權應當全部歸屬於村集體,補償歸村集體單方所有,政府無權享有。這個道理同時也適用於一般的房屋。我時不時聽到有朋友和我說,因為他家房子利用了政府發放的補貼,所以說現在拆遷的時候政府要求要扣除這部分費用。這明顯是不合理的。政府自願給您補償,補償到手了就是您的財產,用您自己的錢建房房子的所有權自然全部歸您,補償也全部歸您所有。如果說以當時建房的時候給了補貼為由在拆遷時候加以剋扣,那麼當年的補貼也就相當於白補貼了,也不符合補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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