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徵地補償發生重大變化,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在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最關注的莫過於補償標準問題了,即將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引入了“區片綜合地價”的徵收補償標準。為了更好的提供徵收領域的法律服務,使被徵收人細緻的瞭解地方徵收補償標準,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整理了區片綜合地價的相關規定,以便大家參考。

新《土地法》徵地補償發生重大變化,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一、新舊《土地管理法》中徵收補償標準的演變。

首先我們來看舊土地法對補償標準的規定。在2004年修改的《土地法》對補償標準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徵收補償標準在新土地法中主要體現在第48條第三款:“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新《土地法》徵地補償發生重大變化,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二、“區片綜合地價”的前世今生

新舊規定的最大區別就是補償標準從“平均年產值”變為“區片綜合地價”。那麼究竟什麼是“區片綜合地價”?它是此次修改時剛產生的全新概念還是以前就存在呢?

其實“區片綜合地價”的概念並不是此次修法的原創,這一補償標準和概念早在距今15年前的2004年就已經出現,並在國務院的決定中明確提了出來。

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文件,其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2004年11月3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研究制定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此意見第一條徵地補償標準的第三項:“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實行徵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2005年7月23日為指導各地貫徹落實好《決定》精神加快開展制訂和公佈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工作,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文件,對於推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做出規定:“東部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制訂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由此可知,“區片綜合地價”這一概念是早已有之,只不過實際徵收過程中使用較少,沒有正式上升到法律的層次。2015年3月開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33個縣市進行農村“三塊地”改革實驗,經過為期四年的試行積累了大量的有益經驗,此次新的《土地管理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將改革經驗固定下來,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新《土地法》徵地補償發生重大變化,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三、“區片綜合地價”的具體內涵和價值

徵地區片價測算範圍重點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但各地可以根據徵地需要和實際情況擴展到城市郊區或更大範圍。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由被徵收農用地質量價格和社會保障價格構成。農用地質量價格是指在標準耕作制度、一定農田基本設施狀況和正常年景條件下,根據農用地自然、社會經濟等因素,農用地所能實現的價格;社會保障價格是指農民土地被徵收後,為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業培訓等應得到的補償。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基準日一般為縣(市)人民政府發佈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當年的6月30日。

在土地徵收補償中,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就是指集體用地的徵收價格,而非國有用地,與城市國有土地的基準地價不是一回事。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確保同地同價,實現補償的公平性的舉措,維護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徵地補償的隨意性,進一步規範徵地行為。

現行法律規定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難以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根據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採用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徵地補償標準是新形勢下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制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依法合理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解決當前徵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

最後,北京英淇徵收拆遷律師提示,制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目的是為徵地補償提供依據,但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僅僅是計算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執行標準,並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因此這個價格並不是最後的徵地拆遷補償價格。

另外,由於區片綜合地價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如果以此確定的土地補償費不能達到不降低被徵地農戶生活水平的要求,可以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