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萬元賄賂多付150餘萬拆遷補償款拆遷負責人獲刑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李某在任拆遷科負責人期間,受賄1萬元,導致一家酒廠多得150餘萬元拆遷補償。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李某因濫用職權和受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違反規定給拆遷補償 造成150餘萬元損失

2011年2月,瀋陽市蒲河新城管委會根據政府整體規劃要求,對蒲河新城道義進步村的地上物實施拆遷。李某曾任蒲河新城房產局道義分局拆遷二科負責人,負責審卷、報卷及現場確認等拆遷工作。瀋陽某酒廠的拆遷補償也在此範圍。

2011年4月,李某委託資產評估公司對酒廠的資產進行了評估,資產總值為1532286元,其中設備價值拆遷補償金額為65240元。後李某經多次現場核量,在明知對酒廠已經作出評估,且酒廠沒有實際經營,釀酒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未安裝使用,只是放置在廠房中,且能夠繼續恢復使用,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以及該酒廠並沒有地窖、無蓋地窖、簡易房、簡易棚、花牆等構築物的事實,卻故意違反相關規定,在確定該酒廠的拆遷補償數額時,濫用職權。

李某按照另一家評估公司第二次對酒廠的評估報告,在酒廠的拆遷房屋及地上物調查審核表拆遷辦意見欄中籤字審核確認,對酒廠的設備最後按照重置價格給予拆遷補償;又將停產停業損失和地窖、無蓋地窖、簡易房、簡易棚、花牆等構築物列入地上物調查審核表中,給予拆遷補償,共計導致國家多給予酒廠拆遷補償款1501989元。

為此,2012年夏季的一天,李某非法收受酒廠法定代表人郭某賄賂款1萬元。

濫用職權受賄二罪並罰 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8月,李某涉嫌犯濫用職權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某辯稱,對於酒廠的補償數額是與該廠協商的數額,對於給酒廠郭某的補償數額,其無權決定,是經過會議紀要通過的,其沒有濫用職權。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負責拆遷補償工作中,在明知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項目不符合當地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的規定,而沒有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對虛假拆遷補償項目不予審核而簽字,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150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李某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款,已構成受賄罪。李某對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能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李某一審被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