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業檢察 第134期︱樂百高速堵路討「補償」 無知聚衆觸刑律

乐业检察 第134期︱乐百高速堵路讨“补偿” 无知聚众触刑律

近日,盧某某、蒙某某、陸某某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樂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說到底,都是因為他們不學法、不守法、不尊重法律,試圖挑戰法律的權威。無知,使他們付出沉重的代價。

案情回顧

2017年,因建設樂業至百色高速公路需要,國家徵收了諧裡村老園藝場土地,應付補償款20萬餘元。由於該土地權屬糾紛,樂業縣高速路指揮部將補償款暫扣,待權屬清楚後再行撥付。

乐业检察 第134期︱乐百高速堵路讨“补偿” 无知聚众触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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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償未果,威逼利誘商“大計”

因補償款沒有撥付, 2018年3月20日晚,蒙某某召集諧裡村一隊,到其家中開有關本隊出租百逢對面田地租金分配問題,因故未能解決。隨後,會上有人提到關於高速路爭議地尚未得到補償款問題而引起爭吵,蒙某某、盧某某、陸某某即進蒙某某家小賣部商量,隨後在會上要求要通過組織村民到高速路口進行阻礙施工,從而給政府施加壓力解決補償問題,並且要求每戶出一人參加,如不參加,得到補償款後要扣工錢。同時,強調要求先派女的去阻止施工,男的先去怕引起衝突,第二天早上9點鐘各家各戶自行前往,不再另行通知。

2

---開始行動,聚眾阻礙施工

3月21日,陸某某拿著寫有“還我土地,還我糧田”標語讓蒙某剛帶到工地,蒙某某、盧某某、陸某某等人集體前往施工現場阻礙施工,項目部對其進行多次勸解並報警,民警到場勸阻並告知其按法律程序解決,但蒙某某、盧某某等人仍強調不在現場解決就不讓施工,阻工村民拒絕離場。

3月22日,在阻工現場,以黃某某、岑某某為首的婦女分別阻攔在兩個隧洞口,男村民則聚集在工程進出過道並拉起“還我主權,還我土地”的標語橫幅,不允許施工車輛進出,當天阻工人員達3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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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聽勸告,自食惡果

由於村民連續阻工兩天,嚴重影響高速公路工程進度。經廣西科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2018年3月21日至3月22日因被堵路阻工造成廣西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樂百高速公路NO7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工程價款損失20萬餘元。2018年7月11日,盧某某、蒙某某、陸某某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樂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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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

農村土地糾紛事關村民集體和個人切身利益,當國家因生產、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得不採取徵地措施時應給予補償和妥善安置。而作為個人,當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冷靜下來,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利益,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實現訴求,而不是冥頑不靈,試圖挑戰法律的權威。本案中,盧某某、蒙某某、陸某某為爭取具有爭議的徵地補償款,不按合法途徑解決,非法組織、糾集、指揮30多人對施工路段進行多番阻撓,以此給政府施加壓力,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2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政府、公安派出大量警力予以處置,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盧某某、蒙某某、陸某某刑事責任。

法律課堂: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含義及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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