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慶:徵收方於訴訟過程中實施強拆,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前言:

為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於2011年頒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該條例實施多年後的今天,仍有個別地方政府無視該條例的明文規定,實施違法拆遷行為。本文以安慶市某企業訴當地縣政府強制搬遷一案為例,談一談政府在矛盾多發的徵地拆遷領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和體恤民情。

安徽安慶:徵收方於訴訟過程中實施強拆,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案件事實:

金先生是一名退伍軍人,退伍後自主創業辦了一家企業,因當地縣政府招商引資政策,落戶於某工業園。2016年,當地政府為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對金先生的企業進行徵收,但是因徵收程序不合法,徵收標準不透明,且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書中存在多項事實和法律錯誤,嚴重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權益,金先生便委託北京企業拆遷律師——李文謙和孟文靜為其維權。

在二位律師的建議和指導下,金先生對當地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地縣政府竟然向金先生送達了《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要求金先生於收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其企業房屋。

二位律師在看到該催告書之後,第一時間向當地縣政府寄送了律師函,言明政府行為的違法性,要求對方切勿實施違法強拆行為。但縣政府不聽勸阻,毅然於一個月後強行將金先生的企業強制拆除。

安徽安慶:徵收方於訴訟過程中實施強拆,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對政府提起了相關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政府無權就申請法院強拆,更無權責令被徵收人自行拆除或直接實施強拆。

本案中,金先生不服當地縣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縣政府就應該本著解決問題、化解糾紛的態度,尊重法院的審判權,依法參加庭審和法院組織的調解工作,待法院作出裁判後,再依照法院裁判依法實施徵收行為。

但是當地縣政府卻公然不顧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竟然向被徵收人送達催告書,並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實屬違法拆遷,嚴重侵犯了金先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在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的指導下,金先生對縣政府的強拆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也已經通過判決確認縣政府的強制搬遷行為違法。

安徽安慶:徵收方於訴訟過程中實施強拆,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截至發稿,當地市中院已經受理金先生的行政賠償起訴狀,讓我們一同期待市中院的公正判決。

下附當地縣政府催告書和市中院判決書的部分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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