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公款怎麼判

在電視裡面我們可以經常看到,某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這有可能涉及了貪汙。那麼,貪汙罪如何認定?

貪汙公款怎麼判?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麼區別?

貪汙公款怎麼判

  一、貪汙罪如何認定

  (1)貪汙罪與錯款、錯帳行為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多發生因業務不清或工作疏忽而導致的錯款、錯帳現象。錯款、錯帳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貪汙故意,也不具備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故不應認定為貪汙罪。

  (2)貪汙罪與一般貪汙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界限一是根據貪汙的數額,二是根據其他情節。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個人貪汙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貪汙不滿5000元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情況較重的,才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對數額不大的侵佔公共財物的行為;濫發資金、福利費、補助費的行為等,均不宜按貪汙罪處理。對責任人員應按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並責令賠償對公共財物造成的損失。

  二、貪汙公款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三、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麼區別

  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 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共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2、 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汙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汙,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3、 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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