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如果存在這種情況,企業與員工之間借款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企業與其內部人員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

注意!如果存在這種情況,企業與員工之間借款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其內部營銷人員之間發生的借款糾紛較為普遍。

營銷人員因私、因公長期拖欠企業借款,企業為追繳欠款提起訴訟。實踐中法院往往以企業與營銷人員系非平等主體關係不予受理(因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

對此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企業與其營銷人員的關係具有不平等性,法院不宜受理此類糾紛案件;另一種意見認為此類糾紛系平等主體間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注意!如果存在這種情況,企業與員工之間借款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在《人民司法》曾有解釋:對企業內部人員拖欠企業借款的糾紛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如果確係企業內部人員為本企業工作需要而向企業借款並拖欠不還的,屬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該類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如果企業內部人員系因其自身的利益,如生活或經營等,而向企業借款並拖欠不還的,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類糾紛案件。

所以如果企業員工單純為企業工作需要而向企業借款並拖欠不還的,這類案件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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