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記住這一條規定,用正確的方式提出辭職!不懂勞動法也沒事

記住這一條規定,用正確的方式提出辭職!不懂勞動法也沒事

在職場裡,離職的事情常見,也會有人說,離職的事多簡單,誰不會,比如,某某領導我不是很滿意,我不想在那裡幹了,或者是單位工資不好,我實在待不下去了。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向公司提出辭職的時候,都喜歡採用較為委婉的方式,有的是直接寫了一封《辭職申請書》給領導,申請書裡面先是聲情並茂表示“感謝公司長期以來的栽培”,然後在委婉的表示“世界那麼大,我想出去看一看,希望領導能批准”。

【普法】記住這一條規定,用正確的方式提出辭職!不懂勞動法也沒事

而通常,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的,比如老家有事、跳槽、自己要創業等情況,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只要公司能拿出證據證明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離職。


具體證據有辭職通知、離職交接表又或者是離職協議書等書面證據,一般都會有員工的離職原因,所以仲裁委通常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


今天,一大早起來,看到一位朋友在後臺詢問我關於辭職的問題,這位朋友表示,他目前在一家很小的企業工作,因為考慮到職業發展的問題,想要跳槽到大公司發展,便向老闆提出了辭職,誰知道被老闆以“公司人手不足”為由拒絕了,問我自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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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關於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丟了出來,讓他跟老闆溝通的時候保持錄音狀態。


我國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雖然很大程度的保障了職場人的基本權益,但職場人在享受權益的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就是職場人需要履行的義務之一。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需要交納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第一種是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相應的培訓費,而第二種情況則是,勞動者和單位簽訂了保密競業協議。


說了這麼多,那麼如果要辭職,到底應該怎樣辭職呢?你知道嗎?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想要提出辭職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而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的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也就是說,我們需要這樣做。

1.應當寫一份書面的《辭職通知書》,這種方式在實際操作中最常見,也是最有利的一種書面證明,內容無需過多的思考,只要明確的表達自己要辭職的意願就行了,需要注意的是標題肯定要寫“通知書”而不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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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上一定要明確表示所在的單位和自己的一個身份,最後要在結尾的地方寫日期和簽名,並按上自己的手印,寫好之後打印兩份出來,一份郵寄出去,另一份自己保留備用。緊接著我們可以選擇郵寄的形式向公司發送這份《辭職通知書》,寄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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