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正在實施過失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案例】 陳放與柳楓通過網上聊天認識,兩人相聊甚歡,相見恨晚,網上無話不說。2019年8月份一個週六,與柳楓同居一室的租友王某,被其男友約出去吃飯,柳楓趁自已一個人時,發信息給陳放,讓其來自已的住處,陳放心會意領,打車來到柳楓的出租屋,藉著月光透過窗子,看到柳楓躺在床上,實際上躺在床上的不是柳楓,而是劉某因醉酒,其男友將其送回住離開,而柳楓因突然肚子痛得厲害,去附近藥房買藥。陳放進入出租屋後,摸著黑與醉酒在床的劉某發生了性關係,劉某卻認為是自已男友。柳楓買藥回來,正好碰上這一幕,隨手拿起一把椅子砸向陳放,正好砸在後腦處,120趕到時,確定陳放已死亡。

對於正在實施過失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本案存在諸多巧合,可謂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可謂巧合造就經典案例,本案例中,有幾點刑法知識點,可能存在爭議,筆者對案例的分析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意見,敬請指正和討論。

陳放與劉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正在實施過失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

行為人實施強姦行為,一般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婦女處於不敢反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本案有關的是其他手段,一般是指行為人利用婦女醉酒、熟睡、疾病等,被害婦女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本案中,陳放在劉某醉酒狀態下,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狀態,與其發生性關係,具有客觀違法,符合強姦罪的違法(客觀)性構成要件,我們知道,構成犯罪要同時具備違法與有責,對沒有責任的行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放的行為客觀上強姦了劉某,侵犯了劉某性的自已決定權,具有法益侵犯,但是陳放並沒有強姦的故意,因為陳放在黑暗中錯把劉某當成了柳楓,而柳楓與陳放約好這個時間點發生性關係,因此,陳放並不具有強姦的故意,按照刑法規定,過失強姦不構成犯罪,因此,陳放不構成強姦罪。

柳楓打死陳放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假想防衛

對於正在實施過失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此處的不法侵害是指客觀不法?還是最終犯罪意義上的不法?對於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決定了柳楓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假想防衛?

對於正在實施過失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如果認為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為客觀違法行為,那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關於特殊防衛權中,強姦等犯罪行為,也應解釋為客觀違法行為,本案中,陳放過失強姦了劉某,雖然刑法沒有將過失強姦規定為犯罪,但該行為仍具有法益侵犯性,為客觀不法行為,那麼柳楓打死陳放的行為,為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認為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為違法與有責的行為,那麼該不法侵害行為為終極意義的犯罪行為。本案中,陳放強姦劉某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那麼柳楓打死陳放的行為,為假想防衛,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排除柳楓故意殺人行為,如果有過失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過失,則為意外事件,無罪。

對於正在實施過失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結語:筆者贊成上述第一種意見,認為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為客觀不法行為,不是終極意義上的犯罪行為,因此,柳楓打死陳放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您有不同觀點,敬請交流,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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