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實施

東南網10月31日訊(本網記者 陳楠)記者今日從福建省公安廳新聞發佈會上獲悉,1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租住人員的信息必須儘快實名登記報送,否則將面臨處罰。

申領居住證先要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是申領居住證的前提,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遵循自願原則。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的申領、補辦、變更等流程,目前仍按《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警方表示,出租人、用工單位等義務人,有兩個渠道開展網上登記採集信息:1.通過省裡開發的微信治安便民智慧房屋(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眾號),進行註冊後,即可申報出租房屋和居住登記信息;2.掃描二維碼門牌,進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記和申報居住登記。

人員信息7天內應採集報送

該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福建省或者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在福建省設區市所轄各區跨區居住的除外)。

條例規定,流動人口信息應當採集,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聯繫方式、住址、到達時間等。採集和報送工作由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負責;在當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

條例明確規定,負責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和報送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後7日內採集流動人口信息並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7日內,將離開人員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流動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從事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應當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實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後來到達的,應當在其到達24小時內將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轉租的,轉租人應當在7日內將轉租對象的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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