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依法嚴懲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進一步加強國(邊)境管理,防止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依法嚴懲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近日,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出臺《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並制定了《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

福建:依法嚴懲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強調“六個嚴禁”,即——

1、嚴禁偷越國(邊)境/2

2、嚴禁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3、嚴禁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為偷越國(邊)境提供條件

4、嚴禁任何單位、個人私自容留、藏匿、運送非法入境人員(含我國公民、外國人)或者協助非法入境人員逃避檢查

5、嚴禁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6、嚴禁妨害國境衛生檢疫

違反規定的,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從嚴懲處。若又實施傷害、妨害公務等行為或者在境內實施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通告要求,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親友要積極規勸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對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嫌疑人,幫助隱匿、轉移作案工具或者贓款贓物,偽造證據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

同時,廣大群眾要積極舉報偷越國(邊)境,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容留、藏匿、運送非法入境人員,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等違法犯罪行為。凡提供有效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重獎,司法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人身安全。

指導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非法入境等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依法嚴懲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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