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高效辦結三件涉疫案件,對涉嫌利用網絡手段進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檢察保障。
案例一
2020年2月6日至2月9日期間,被害人通過微信認識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柯某某謊稱有購買一次性醫用口罩的渠道,並且承諾會在兩天之內發貨。被害人信以為真,先預付定金,而柯某某則要求被害人付清全部貨款。兩日間,被害人通過微信分多次將10.8萬元貨款轉給犯罪嫌疑人柯某某,而柯某某收到錢後將其用於日常花銷及賭博等。
案例二
2020年2月10日至2月11日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與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利用被害人急需口罩的焦慮心理,採取分工合作的方式騙取兩名被害人錢款。實施過程中,丁某某利用自己微信好友多的優勢,在微信朋友圈散佈虛假的售賣口罩信息,等被害人“上鉤”後,又將其介紹給王某某,由王某某與被害人進行溝通並實施詐騙,兩人合計騙取他人財物1萬元。
案例三
2020年2月7日至2月16日期間,犯罪嫌疑人姜某甲和犯罪嫌疑人姜某乙兄弟二人,鋌而走險,以提供口罩的名義實施詐騙,前後騙取四名被害人共9000元;後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主動將被害人的錢全數歸還,併到公安機關自首。
檢察官建議
1.購買防疫物資要通過正常渠道,在有銷售資質的正規門店購買,謹防網絡詐騙。
2. 如果發現自己被詐騙了,要及時撥打110電話報警,或者到就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3.如果實施犯罪後,或因良心發現,或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選擇向公安、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自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此,我們也嚴正警告不法分子,在全國人民同心協力戰疫期間,若妄圖借疫情防控之機謀不義之財,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文供稿:第一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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