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 遛狗不拴繩等行為將受處罰

近日,《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市民出門遛狗不拴牽引繩、不清理犬糞等行為將受到處罰。

條例明確,衡水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養犬嚴格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擾亂社會秩序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條例提出,飼養犬隻的居民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或者經常居所,每戶限養一隻,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飼養犬齡滿3個月的犬隻,養犬人應當為其接種狂犬病疫苗,到農業農村部門登記錄入養犬人及犬隻信息。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外地犬隻進入本市行政區域持續停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養犬人應當辦理犬隻臨時登記。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向養犬登記機關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條例規定,養犬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養犬人攜帶犬隻外出的,應為犬隻掛犬牌,併為犬隻束1.5米以內的牽引繩帶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乘坐電梯應避開高峰時間,並採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其戴犬嘴套等措施。不得乘坐公共汽車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等小型交通工具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

對私自飼養大型犬烈性犬、逾期不辦理養犬相關手續、遛狗不拴繩等違反規定的個人和單位將給予50元-10000元罰款。攜帶犬隻外出時,應即時清除犬隻糞便,未即時清除,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養犬人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有違法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並傷害他人情形的,對違法行為人5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河北日報 記者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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