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股東拿虛假材料工商登記,B股東可以申請撤銷公司嗎?

案例背景

案例|A股東拿虛假材料工商登記,B股東可以申請撤銷公司嗎?


M公司於2018年7月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登記股東為李某和張某,兩人各佔該公司50%的股份,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張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後,李某和張某各向公司轉入了3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後因公司內部糾紛,李某以張某偽造虛假資料註冊M公司,張某挪用公司資金為由,於2018年12月向廣州市市場監督局越秀分局舉報張某涉嫌詐騙罪和挪用資金罪,同時向所屬區公安局進行了報案,公安局聯合市場監督局針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案件中,原告的主張和雙方的舉證如下:

原告李某,主張對M公司進行撤銷登記,退回30萬的投資款;

李某舉證,M公司登記成立時,向市場監督局提交的申請材料上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籤,該材料是他人偽造其簽名的虛假材料。李某委託了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對M公司註冊時提交的法律文件進行鑑定,經鑑定,《股東決議》、《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李某的簽字均非其本人字跡。李某認為是張某代簽了相關文件,材料無效。

張某舉證,公司在辦理註冊登記時,委託了第三方代理註冊,代理人在辦理過程中,均收取了兩位股東的身份證原件,據市場監督局前臺錄像顯示,工作人員在受理材料時,均核對了股東的身份證原件。李某將身份證原件交給代理人,已經表達了註冊M公司的實際意願。註冊完成後,李某對M公司的存在是充分知情的,他隨後給M公司的對公賬戶轉入了30萬元的啟動資金,故李某支持設立M公司,M公司的登記註冊有效。

看了雙方的主張和舉證,你認為M公司應該被撤銷嗎?

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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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虛報註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可見,M公司是否應該被撤銷,關鍵在於其提交虛假材料,是否屬於“情節嚴重”。


辦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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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結果:M公司的註冊登記合法有效

判決理由:

1. M公司的申請材料中,李某的簽字雖然被偽造,但並不意味著M公司的設立登記不是李某的真實意願。李某把身份證原件交予代理人時,有清晰的交接程序和交接清單。本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並不影響李某註冊M公司的真實意思。

2. 代理人並非通過盜竊、威迫等非法途徑取得李某等身份證原件,代理人與李某亦非親屬、朋友,也沒有其他的利益關係。李某把身份證交給代理人的行為,已表明其主觀上同意授意代理人辦理M公司的註冊登記。

3. M公司成立之後,李某向M公司轉入30萬元啟動資金,據銀行回單顯示,此筆轉款的備註為“註冊資本”,也證明了註冊M公司是李某的真實想法。

綜上所述,本案中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不影響股東雙方的真實意思,李某、張某和代理人在主觀上並不存在任何惡意,其進行工商登記的行為亦未產生社會危害,不屬於《公司法》第198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不應撤銷公司登記。


後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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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非申請工商行政部門撤銷公司登記來達到改變民事關係的目的。

一個公司成立後,必然會因開展經營活動而與其他法人、自然人等產生各種民事關係,如工商行政部門隨意撤銷公司登記,極可能引發一系列相關法律糾紛,且會對有利害關係的市場主體造成消極影響,增加市場的不穩定性,而當事人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也並不會因公司登記被撤銷而得到實質性解決。

用大白話說就是,公司內部出現問題就解決問題,不能動不動就撤銷企業,不是什麼事都能“重啟”,都能抹掉重來。


總 結

今天,我們從一個真實的糾紛中,討論瞭如果A股東提交了虛假的工商註冊材料,作為合資股東,B股東能否以這個理由申請撤銷公司?

在這個案例中,首先,要判斷主張撤銷的股東是否有註冊公司的真實意願;其次,申請人在提交材料時,是否存在盜竊和威逼等行為;最後,公司設立後,主場撤銷的股東是否知情,並對公司的運作予以默許和支持。

總之,公司依法登記後,不應肆意撤銷,因為這樣會對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市場主體造成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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