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業間接冷卻水未按環評要求通過管道向外排放一定構成暗管排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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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间接冷却水未按环评要求通过管道向外排放一定构成暗管排污吗?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企業的間接冷卻水環評要求內部循環使用,但該企業卻排放到外環境,行政機關以暗管排汙對其進行了處罰,法院支持了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就這一具體案件來說,我們是不認可行政機關和法院觀點的。

暗管排放水汙物要求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一是向水體直接或間接排放了水汙染物,二是通過暗管的方式向外排放。

而間接冷卻水是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為了冷卻生產介質,保證生產設備在正常溫度下工作,用於吸收或轉移生產介質或生產設備的多餘熱量,而使用的冷卻水。因冷卻水與被冷介質之間是由熱交換器壁或設備隔開的,所以稱為間接間接冷卻水

我們認為本案中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不是水汙染物,分析如下:

首先我們看看什麼叫水汙染物。《水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水汙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汙染的物質。”根據該條,如果行政相對人向水體排放的物質是能夠造成水體汙染的物質,就是水汙染物。

那麼什麼是水體呢?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即《水汙染防治法》所說的“水體”是指的地下水體和地表水體。

接下來我們再引申出一個問題,這些水體有相應的水質標準嗎?

當然有,地表水體的水質標準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確定,地下水體的水質標準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確定。

就本案例的具體案情來說,行政相對人的間接冷卻水是排向城市雨水管網的,雨水管網再排向哪裡案件中並沒有說,但是一般來說,雨水管網收集雨水後是排入就近河流、湖泊或水庫等的,也就是說一般是排入地表水體。

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五類,一類水質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和國家自然保護區;二類水質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等區域;三類至五類的水質要求比第一類、第二類要低。達到第二類水質的標準為:化學需氧量15mg/L、氨氮0.5mg/L、PH值6-9、總磷0.1 mg/L……。

本案判決書中顯示,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的相應數值為:懸浮物5mg/L、化學需氧量12mg/L、氨氮0.266mg/L、PH值7.86、總磷未檢出。即就監測出來的數據對比可知,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的相關數值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二類水質還要乾淨,即行政相對人向一般水體排放的間接冷卻水,不但沒有汙染水體,還起到了讓水體更乾淨的作用。

接下來,我們再將本案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的數值,與《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數值進行下比較。為什麼把這兩個數值進行比較呢?因為城鎮汙水經過汙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的外環境,與雨水管網排放的外環境基本相似。

經過汙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水質分為一、二、三類標準,一類A標準是排入河、湖的標準,對出水水質要求最高,要求出水水質不得高於懸浮物10mg/L、化學需氧量50mg/L、氨氮5mg/L、PH值6-9、總磷0.5 mg/L……。

本案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的相應數值比《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一類A標準的數值要低的多,經過汙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到水體的水都不是水汙染物,本案中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就更不可能是水汙染物了。

所以我們認為,本案中的行政相對人排放的間接冷卻水不是水汙染物。既然該間接冷卻水不是水汙染物,不管行政相對人是通過暗管排放還是明管排放,都不構成“暗管排汙”。

對於本案中行政相對人,違反環評文件要求外排間接冷卻水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是這樣看的,環評文件中規定的不得外排是不現實的,如果一個企業要經營十年甚至二十年,他們的間接冷卻水會永遠不外排嗎?顯然這是不符合客觀規律的。所以行政機關應當要求企業就間接冷卻水等循環水作出一個符合實際工作要求的環境影響後評價,引導企業通過一定的操作流程,讓這些循環水在需要外排時做到達標外排。

分析完本公眾號刊登的這一案件後,我們想再說一說,是不是所有的間接冷卻水都可以隨便外排?

當然不是,間接冷卻水的排放首先要符合排放標準。如何確定相應的標準呢?2019年4月1日的部長信箱專門就間接冷卻水等“清淨下水”排放如何確定排放標準作出了答覆,即“術語‘清淨下水’在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工作較為常用,但在我國國家排放標準未使用該術語。一般認為,“清淨下水”包括間接冷卻水、鍋爐循環水等汙染物較少的廢水。考慮到這類廢水通常為循環水,運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劑、殺菌劑、殺藻劑等,可能導致循環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標,因此,多數排放標準將此類廢水納入管控範圍,要求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綜上,對於‘清淨下水’,應確定其具體類別和所屬行業,執行相應排放標準的具體規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公眾號刊登的這一案件不構成暗管排汙,僅是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得出的結論,其他的間接冷卻水通過暗管排放是否構成暗管排汙,需要看該間接冷卻水是否汙染了環境,是否符合暗管排汙的構成要件來認定。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川0191行初380號

原告成都清洋寶柏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縣成都現代工業港北片區港泰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朱偉光,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葉江雄,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舒天翊,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德源鎮紅旗大道北段***號*號樓。

法定代表人黃永欣,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勇,四川韜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都市環境保護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區蜀錦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軍,局長。

委託代理人鄒亮,四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鄧彧,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

原告成都清洋寶柏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洋寶柏包裝公司)不服被告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郫都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郫環罰字[2018]29號),以及被告成都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成環法複決字[2018]3號),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並依法向兩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清洋寶柏包裝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葉江雄、舒天翊,被告郫都環保局的分管副局長戴乾浩,被告郫都環保局的委託代理人李勇,被告市環保局的分管副局長易波,被告市環保局的委託代理人鄒亮、鄧彧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7月10日,被告郫都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郫環罰字[2018]29號),認定原告私設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原告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罰款420,000.00元。原告不服,向被告市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9月17日,被告市環保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成環法複決字[2018]3號),維持了被告郫都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郫環罰字[2018]29號)。

原告清洋寶柏包裝公司訴稱,被告郫都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郫環罰字[2018]29號),以及被告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成環法複決字[2018]3號)將按照清汙分流原則循環利用的案涉外排間接冷卻水認定為水汙染物,屬於事實認定不清;將外排循環冷卻水的行為界定為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被告郫都環保局的執法存在諸多程序瑕疵。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郫都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郫環罰字[2018]29號),以及被告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成環法複決字[2018]3號),並由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清洋寶柏包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情況說明》和《公開徵求意見》。以上證據證明原告的排放時間是2018年4月29日的9時30分至10時25分,排放量、排放時間均與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記載的不一致;投訴舉報應有證明材料。

被告郫都環保局辯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告郫都環保局對原告實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責令其改正的法定職權。2018年4月29日,被告郫都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原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工作人員用新購買的15千瓦抽水機,通過連接直徑約8釐米的軟管,將冷卻循環池中的冷卻水抽至市政雨水管網排放,排放約2小時,排放量約150噸至200噸。經監測,抽入市政雨水管網的冷卻水中含懸浮物5mg/L、化學需氧量12mg/L、氨氮0.266mg/L、PH值7.86,均為常規水汙染物,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關於“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的事實認定,首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對“暗管”作出了明確定義,原告排放冷卻水的抽水機和連接軟管屬於“地上的臨時排汙管道”。根據經審批的《成都清洋寶柏包裝有限公司新型塑料軟包裝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循環冷卻水循環使用不外排。原告在未申請亦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設置臨時管道將冷卻水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網,屬於私設暗管的方式逃避監管。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對“水汙染物”的定義,原告排放的冷卻水含常規水汙染物。再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郫都環保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存在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的違法行為,排放的冷卻水是否達標不影響上述違法行為的成立。同時,被告郫都環保局依法履行了執法程序,並採納了原告部分申辯理由和從輕處罰的請求,程序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的規定。綜上,被告郫都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郫環罰字[2018]29號)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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