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經濟補償三倍封頂基數應執行新標準

案例:經濟補償三倍封頂基數應執行新標準

案情簡介:

施某於2016年1月4日入職某投資公司,從事分析師工作,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7年3月起,施某的月工資增長為每月5萬元。2019年8月30日,由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投資公司與施某協商,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故投資公司決定與施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發生爭議,施某遂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施某所主張的金額20萬元(計算方法為:5萬元×4個月)與投資公司所主張的金額101604元(計算方法為:8467元×3倍×4個月)均不符合規定,並裁決投資公司向施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27104元(計算方法為:10592元×3倍×4個月)。

實務評析:

經濟補償三倍封底基數有新變化。

今年5月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統計局分別發佈了兩組不同的2018年全市的平均工資數據。過去兩局聯合發佈“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傳統做法不復存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了“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94258元;而北京市統計局發佈的是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27107元。

2019年8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通告稱,經研究決定,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佈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公佈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由於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取代了原職工平均工資,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施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應為31776元,其在投資公司工作3年又7個月,故投資公司應當支付其相當於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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